你好,
合伙企业被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时,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所得税。
现在,批准的应税收入税率为10%,所有收入均按10%的收入税,即100 * 10%* 25%。如果您每季度申报一次,并且是总收入的10%收入率的计算就足够了。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函函[2009] 283号)文件:在扣除企业取得的非常规经营项目的成本后被征收企业,扣除与收益相应的成本后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常规经营项目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捐赠收入和补贴收入。因此,应将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从相应的费用中扣除,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被视为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的确认和计算”规定:企业股权收益的转让在转让协议中生效并且,在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从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中扣除,即为股权转让收益。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根据股权的可能分配扣除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和股东的其他未分配利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第五条规定: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资产,其中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中,按股东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扣除股息收入后剩余资产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的投资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将其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退出或减少投资的税收待遇”规定:企业应从被投资企业中撤出或减少投资时,购入资产中与初始投资相当的部分,确认为投资回收;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的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相当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其余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