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通常是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来纳税,那怎么可以成为免税收入呢?
季度公司所得税报告的免税收入和政府补贴收入填写在“利润总额”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月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2014年版)》
第7行“免税收入”:报告包含在总利润中但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规定:“以特殊目的财政资金为补充条件。非应税收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应计入总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总收入中扣除:企业可以提供规定资金用途的资金分配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配置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会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非应纳税所得额是支出发生的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即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所得引起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所得,否则企业获利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专用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 87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特别关于使用财务资金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如下:
1.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的企业财政资金,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视为非应税所得,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拨款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构成的资产应计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折旧和摊销。
3.企业在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1条规定的条件的金融基金的非应税收入之后,在5年(60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支出,也没有偿还财政或其他分配资金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算为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但除国家投资和使用本金后的本金回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财税部门批准的特殊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