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可以扣除部分,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上述总工资是“应付工资”,包括以下六个部分,其中包括:(1)每小时工资; (2)计件工资(3)奖金; (4)津贴和补助(5)加班和加班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实际上,1是应计福利费,2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福利支出计入管理费用。根据现行税法,福利费不包括在工资中。 “应付雇员补偿-雇员福利”(您所说的“应付薪水福利费”)只是产生福利的会计科目。
不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扣除企业不承担的部分职工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超出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新准则要求支出是根据福利支出和教育支出的实际金额来计算的,因此,在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进行税收调整。
具体如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允许扣除企业产生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员工福利费用。
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在年底结算时,企业产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应进行税收调整;在某种程度上,应在当年进行税收调整,但在以后的税收年度中可以允许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