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

提问时间:2020-04-29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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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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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正确的是( )。

一个

B不符合应计基准

C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签署捐赠合同时,无法确定必须建立捐赠。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者可以随时提取,因此,在收到捐赠实质后必须确认营业外收入。

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应该如何理解?

在计算收入时,考虑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但是税法没有这种条件。这是因为税法没有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是强制性的。企业发出存货后,在会计核算中认为“经济利益不大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应根据税法确认为当期收入,并对其进行调整和报告公司所得税时的费用。确认收入后,进行相反的调整过程。

例如,对于利息收入,会计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收入(即使在特定年份未支付利息,仍应确认利息收入)。税法根据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确认收入(在利息支付日之前,如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该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和实现付款的原则相抵触。税法确认收入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是一样的吗?有没有哪些点是有细微差别的?

它们是有区别的。

严格来说,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确认收入的时间并不完全相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基本相同。

公​​司所得税:

1.赊销商品,企业所得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当天确认

2.对于分期出售的商品,应按照合同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

3.对于预付款的销售,企业所得税:如果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在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

4.货物销售的委托付款方式,企业所得税:货物销售的预付款方式,在货物发出之日,但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货物生产期超过12个月,在收到书面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或付款日期的当天;

5.对于通过佣金销售进行的商品销售,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到销售清单后确认收入

7.对于以交货和交货方式出售的商品,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收到商品付款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

{1} 1.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如果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则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中没有协议,则以发货确认当期收入;

2.对于分批出售的货物,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规定,则当期收入将由装运确认;

3.货物是在货物发出之日即预付款出售的,但是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和其他货物的销售是预先收到或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据。付款日期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取收款承诺,委托银行代收方式销售商品,在发货之日和收款程序完成;

5.以寄售方式销售货物是收到货款的一部分,收到寄售清单的日期较早的180天。

6.如果货物是通过直接付款出售的,则应在付款日产生应纳税额。

7.如果以交付和付款的形式出售商品,则获得收到销售款项或销售凭单的日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收入

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公司的年度所得税收入可能少于增值税收入。

1.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和飞机的加工和制造持续超过12个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8条第4款的实施规则规定,生产和销售期限超过12年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物品的生产和销售个月应提前收到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企业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对于数月,请根据纳税年度内的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纳税年度中,如果企业提前收到预收款,尚未开始建设或进展缓慢的企业,则在申报增值税时必须确认预收款的收入,但不一定确认收入税收收入和增值税收入大于所得税收入。

2.以寄售方式销售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8条的实施规则规定,在收到寄售单位寄售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发票之日,委托其他纳税人出售货物。付款。如果未收到寄售清单和付款,则该日期为寄出寄售货物的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四款。收到寄售清单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在寄出托运货物前180天收到托运清单,则增值税的时间和确认收入的所得税时间相同;如果托运货物是在180天或更晚的时间内发出的,则企业尚未收到托运货物对于清单和付款,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并支付税款,而不一定需要确认所得税。此时,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申报确认的收入必须大于年度申报期间的所得税收入。

3.首先取发票,然后寄出货物

临时增值税条例规定,应在开具发票之日开具商品销售或应税服务发票。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首先开具发票,但不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确认收入无需确认企业所得税待遇。收入。

4.资产的内部使用发生了变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被视为有下列行为:建立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货物从一个机构出售到另一机构,但相关位于同一县(市)的机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公司集体福利部门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自以上行为尚未发生形式和实质更改可用作内部处置资产,而不视为销售收入。

因此,对于上述内部资产变动,应在申报表中如实将增值税作为认定的销售收入额,并且所得税不会确认收入。

5.“买一送一”销售商品

关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如何确认“买一送一”销售行为的收入,因此只能从发票问题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折扣价销售商品的,销售与折扣分开的,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显然,可以对折价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无论其财务如何处理,都无法从销售中扣除折扣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贴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使用折扣销售商品的行为。这意味着销售量和折扣量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分别显示,可以对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列中未显示折扣金额,而在发票的“备注”列中仅显示了折扣金额,则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关于所得税:没有关于开具发票的明确规定。更多的税收待遇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销售“买一卖,买一卖,一免费”等,这不是捐赠。根据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总销售额,以确认每种商品的销售收入。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纳税人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买一送一”的行为,则增值税应符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8款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礼品视为销售并应计营业税。所得税不将捐赠视为礼物,礼物的价格已包含在总销售额中。目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当年收入金额必须大于公司所得税年度中申报的收入金额,并且在以后的年度中无法进行调整。

6.处置固定资产

如果纳税人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然后出售,则在会计过程中,净损益通过“固定资产清算”主题进行结算。如果“固定资产清算”帐户是贷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算”帐户是借方余额,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并且“固定资产清算”末尾没有余额。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征收率或适用的税率征收。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将根据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写在应税销售栏中。

在所得税方面:由于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年度公司所得税报表的附表1或附表2中,因此净损益金额必须小于固定资产销售额价钱。因此,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将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