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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单位是一家大型的内资食品加工企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整个企业于2006年搬迁到郊区。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地方政府共给我单位4500万元,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补偿费3000万元,设备补偿费1500万元。搬迁后,我单位斥资2800万元用于购置房屋,4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和升级以及安置员工。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为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费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清算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 61号)规定,搬迁企业使用搬迁收入购买或建设企业所得税。根据搬迁规则与搬迁前相同或性质和目的相近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称为固定资产的置换),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技术的置换成本。员工的安置和安置,余额包括在企业的应税收入。这里所说的搬迁收入是指“由于地方政府的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被搬迁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从政府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市场获得的搬迁企业。 (以招标,拍卖,上市等形式)土地出让收入。 “根据这个问题,贵公司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以从安置,技术改造和员工安置的成本中扣除,余额用于支付企业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搬迁收入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在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进行搬迁。搬迁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会本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果在五年内完成搬迁,则按照上述规定从相关费用和支出中扣除企业的搬迁收入,并将其余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年度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拆迁补偿税
财政部将对政府收到的相应补偿金的财务处理进行管理,这是由于需要出于公共利益而将企业搬迁到城市规划和水库建设等方面。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资金,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拆迁补偿保证金的利息将一并转入专项应付款。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洁业务,其净损失与特殊应付款项冲销。安置员工的费用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搬迁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将作为资本公积增加处理,增加的资本公积将由全体股东分担;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确认为当期损失。因此,搬迁补偿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是政府是否分配了搬迁补偿,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与拆迁补偿有关的税收相关事项的主要规定是:
1.营业税
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房屋(或土地)及其他补贴,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均应缴纳营业税。
1.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获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贴,暂时免征营业税。
2.对于已拆除普通房屋自用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及其他地区的补偿费或财产权将暂时免征营业税。
由于对搬迁补偿营业税没有统一的税收处理政策,因此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家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沟通的结果。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征收和收回的房地产,是指政府根据需要对土地征收或收回的房地产。城市实施规划与国家建设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在这种情况下,免税应经税务机关批准,房地产位于。为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是否获得了税务机关的免税许可。未得到批准的,视为不动产的买卖,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1.到目前为止,对搬迁补偿款的所得税处理,国内企业所得税法中尚无关于搬迁补偿款的税收处理的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收处理的最重要文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费收入税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1)企业从拆迁补偿中取得收益,并在拆迁后购回或建造与拆迁前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固定资产置换),则取得上述收入。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以减少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抵销企业更换固定资产的原价。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细则》,如果企业从搬迁补偿中获得收入,并且不再重设与搬迁之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内资企业收到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也参照国税函[2003] 115号文件进行。根据该文件的精神,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已经规定了对地方投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的税收处理。
2.搬迁期间产生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对于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搬迁补偿金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时,扣除所得税前的企业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扣除为税前财产损失。
如果内资企业遇到这种情况,则应以税务机关的批准为基础来确定是否调整所得税。
(2)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和下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在税收管理中某些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收)第[2004]期第80号)第10条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将从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企业遭受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书面说明财产损失的种类,程度,数量,价格,损失原因和扣除期限,以及将其附加到企业内的相关部门。遇有财产损失评估证明材料等,涉及企业外部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还应当附有企业有关外部部门和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对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于企业蒙受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提供有关上述情况的信息,并且无法实际取得证据,则可以进行税收调整。
因此,外资企业的搬迁补偿费是否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造成的成本和损失。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更多取决于专业判断。
3.企业搬迁涉及的所得税的税收处理和财务处理之间的区别。从上述规定来看,收到的搬迁补偿的财务处理和税收处理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①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补偿搬迁补偿费余额的财务准备计入资本公积,即不影响被拆迁企业的损益。 ,但税款规定应将此类余额抵消固定资产的原价,即通过减少应纳税支出的折旧,计入下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更换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时,以后年度将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了稳定起见,对于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企业,在将搬迁补偿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时,应当按照余额乘以适用税率(代替余额应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并应根据随后年度会计和税法中折旧规定的差异,每年核销抵免额。
②对于搬迁后不再更换相同或相似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的余额处理规定,但根据税法,应将这种情况视为常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
③可以包括在搬迁补偿费中的财务费用和损失包括搬迁机械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和其他费用,但税款并未指明可以使用这些费用。作为财产损失它在税前扣除。
④在财政上规定,职工安置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费。我们了解到,这里提到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一次性支付的“买断年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次性补偿原则上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但是,该文件还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的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果部分员工参与“买断年资”或支付其他报酬,还应注意税务机关是否允许一次性对购买的资产进行税前扣除。资历付款。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年度扣减,则采用税收影响会计方法时,会发生可扣减的暂时性差异(即递延税款借项)。确认递延税款借记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前提: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的未来冲销期(通常为3年)内,应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