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1号:员工产生的企业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被允许企业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应付福利扣除率不得超过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的14%
工会的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
员工教育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12号》第40条企业应计制的职工福利支出不得扣除如果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第40条第(d)款不得从企业分配的工会经费中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和工资总额2%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应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允许超额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有关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处理的规定。前几年,对于在2008年之前应计但尚未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从2008年及以后年度余额中扣除。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累积员工教育资金。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5%。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员工教育经费余额,应从余额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发生的新员工教育经费。如果仍然有余额,它将在以后几年中继续使用。因此,2008年,贵公司应先使用往年未使用的5万元员工教育经费。此外,今年实际发生的10,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缴纳,因为它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后,应再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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