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您的职业学校(无论是私立的还是公立的)进行分类,然后应用以下文档得出结论。
根据《促进私立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由捐赠办学的私立学校和不需要合理回报的出资者应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依法。需要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因此,不需要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应依法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和劳动服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3号)规定: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应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退税并按要求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各类学校应分别核算免税品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应按规定缴纳全部营业税。
财税[2004]第39号规定,对学校批准并计入财务预算管理或由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管理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应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收取。事业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专项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个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征收法。
职业学校分为公立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的收入包括在财务管理中,收支管理这两个方面不征税。除此之外,还要缴税。
1.自2008年实施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后,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执行《条例》第三条: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私立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税法的新原则,如果财税[2004] 39号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新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
3.根据新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年度中企业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上一年的余额后,允许弥补的损失,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按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在扣除扣除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根据《私立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私立学校和捐助者捐款不需要合理的回报。他们应依法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不需要合理回报的私立学校在法律上应享有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和劳动服务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3号)规定: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退税并按要求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程序。各类学校应分别核算免税品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应按规定缴纳全部营业税。
财税[2004]第39号规定,对于学校批准并包含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特别账户管理中的费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专项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个体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机构,社会组织,私人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和征收法。
私立学校需要缴纳所得税和房地产税。
从事教育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
1.从事学术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的勤工俭学计划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的育儿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组织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初中和小学(不包括下属单位)应免除学校通过培训课程和培训课程获得的所有收入的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经营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为福利企业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1.国家为自有资金分配的企业拥有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大学公寓免收财产税。
3.印花税
1.对于将财产捐赠给学校创建的文件的财产所有人,邮票免税。
2.与大学生签订的大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契税
1.拥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以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军事单位免征契税。
2.由企业,公共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来自社会的其他个人和使用非国有金融教育资金面对社会的公民组织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出于教学目的,他们所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权利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用于学校和幼儿园的耕地应免征耕地占用税。
6.个人所得税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校职位转换的科学技术成就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优胜者暂时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出资比例;根据股本或出资比例获得股息或转让股权2.收入按投资比例缴纳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企业所得税
1.在政府办的高等,初中和小学(不包括下属单位)举办培训课程和培训课程的收入均属于该学校,这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建立政府办的职业学校主要是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并由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负责业务管理,业务收入归学校所有。“服务业”税项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特殊教育学校托管的企业可以按照福利企业的标准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
4.纳税人通过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
5.由服务于各个行业的学院和职业学校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服务产生的技术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6.不对学校批准并包含在财务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中的费用征收企业所得税;学校获得的财政拨款是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获得的来自特殊发展补贴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7.“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1号],财政部第8条第1款和第3款关于从事生产和销售的校办企业的收入操作免除所得税法规。其中,由于取消优惠所得税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现行的财政制度分担,并特别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它仍然用于教育。中央政府的补偿资金被列为中央教育的特殊项目,用于改善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的就学条件,并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中小学生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