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损失 企业所得税-债权收益 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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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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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资抵债,求企业所得税。

借款:应付账款7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8.5

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11.5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40

信用:股票商品40

(11.5 + 50-40)* 25%= 3.125

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四十六条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权益和索偿不应视为损失扣除:

(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公司的债权未如期偿还;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

(3)为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而进行的行政干预;

(4)声称企业尚未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收回;

(5)公司对非商业活动的索赔;

(6)不应冲销的其他企业债权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