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应付账款7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8.5
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11.5
借用:主营业务成本40
信用:股票商品40
(11.5 + 50-40)* 25%= 3.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四十六条有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权益和索偿不应视为损失扣除:
(1)债务人或担保人具有还款能力,并且公司的债权未如期偿还;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
(3)为逃避或中止公司债权而进行的行政干预;
(4)声称企业尚未从债务人和担保人那里收回;
(5)公司对非商业活动的索赔;
(6)不应冲销的其他企业债权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