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的购置,固定资产建设和外国投资支出。企业的资本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应通过折旧逐步摊销。(2)无形资产转让和开发支出。指纳税人用于购买无形资产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形资产和开发支出的转移,不直接扣除,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三)违法经营和没收财产的罚款。纳税人违反州法律。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予扣除。(4)滞纳金,罚款和各种税款的罚款。违反国家税收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机关的罚款以及上述以外的各种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五)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的纳税人不得从保险公司扣除税款。(六)超过国家扣除额的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共福利,救济捐款以及超过年度应税收入3%的捐款。不允许扣除。(7)各种赞助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