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37号
全文生效日期:2008-10-22
省,自治区,各市,计划分开的城市财政部(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时间,经国务院批准,现行的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或以下的普通房屋,契税率将暂时降低至1%。首次购房证明将由县(区)住房建设部门颁发。
其次,个人销售或购买房屋免收印花税。
3.暂时免征个人房屋销售的土地增值税。
该通知将于2008年11月1日生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22日
本文件的精神,该文件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自实施之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宣布该条款的全文无效,因此应于1月后成为有效文件。 2010年1月1日。
一,关于契税政策
(1)对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个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或以下,减去1%税率须缴纳契税;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于购买第二套面积在90平方米或以下的改良房屋的个人,应按1%的税率扣除契税;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则税率降低2%。征收契税。
为家庭提供的第二套改良住房是已经拥有住房的家庭和该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3)如果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则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房地产购买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查询结果,并及时转交。查询结果和有关房屋信息。给税务机关。申请人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房屋完整性保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当是虚假的纳税申报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中包含了处理的相关规定以及不诚实的记录。
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纳税人家庭住房的书面查询结果,由税务机关处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在有限的时间内。
(4)具体运作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其次,关于营业税政策
,购买少于2年的房屋销售的个人应缴纳全部营业税;购买超过2年(含2年)住房销售的个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部的规定,免税的具体程序,购房时间,发票,购房行为的非购买形式及其他有关税收管理规定》建设部等部门关于稳定房价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政策实施的通知。〈关于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
III。执行范围
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市将不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的第二契税优惠政策和第二笔营业税优惠政策。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个人所得税(卖方)
自2010年10月1日起,针对个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要接受该税的核查。暂时将已批准税款的比例确定为1%。超过5年的个人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家庭中唯一的起居室。在一年内出售自己的房屋并重新购买房屋的纳税人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94号)
(2)个人住房税收有关收入转移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出售房屋的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财政和税收)[1999] 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