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第14条实施细则第6条所提及的过高价格费用是指手续费,补贴,资金,筹款费,利润回报,激励费,违约金,滞纳金,递延付款利息,在价格之外向购买者收取的费用等,赔偿,托收,预付款,包装费,包装租金,仓储费,质量费,运输手续费以及其他各种价格优惠。但是,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运输费用:
1.将运输部门运输费用的发票开具给买方;
2.纳税人将发票转发给购买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沉积物征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 53号):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填补税收漏洞,这是经过研究后决定的:从2014年6月1日开始,白酒生产公司为出售白酒产品而收集的包装材料押金,无论是否退还押金以及如何计算,都必须纳入白酒销售中。消费税按适用税率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售酒类,并在包装上收取定金,这应包括在销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