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的薪金和年金为120,000,则应在应付薪水之后的工资中添加每月预扣列。对于单个税收国家,需要扣除来源。扣缴税款后,税务局应严格纳税。过去,税务局没有付给纳税人的帐单,将来有些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同时,该州还要求个人申报超过12万的年薪,个人在举报时可以使用该法案纳税。免赔额。
支付工资时
应付借款(应付给员工)
其他应付款(应付税款(应缴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在
发布
借入其他应付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个人意见:
1.因为是月薪,每个人每个月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到年底,总薪水大于或等于120,000。是否需要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是
2.是部分付款还是全部收入超过120,000?
根据年终收入计算
3.报告的程序是什么?
如果在多个地方获得,纳税人将自行申报,否则,公司或单位将代扣代缴
4.如何计算纳税金额?
如果是年终收入,则将获得的收入除以12,然后使用商确定适用于它的税率,然后将获得的收入乘以税率并减去快速扣除(如果有的话)。而已。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和工资收入)
整个月的应税收入税率(%)
1 3不超过1500元3
2人民币1500至4500元之间10
3人民币4,500至9,000 20
5.“ 120,000”是指未付的保险,个人所得税等,还是实际支付?
是指总收入,通常可扣除
希望对您有用!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个人捐款,公司捐款和年金投资收益。从广义上讲,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既包括信托型企业年金,也包括具有商业保险机构所投保的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合同商业保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面临着更大的社会保障压力。国务院《关于印发和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养老金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补充end赋是对基本end赋体系的有用补充。这是自愿为员工制定的长期福利计划。为了鼓励企业的这种财务行为,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一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企业产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以及减免的程度和程度如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扣除税前;员工获得的长期福利计划是否构成个人收入,是否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一,相关税收政策分析
(I)公司所得税政策分析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截至1月1,2008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在该企业工作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超过雇员工资总额的5%。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将不会被扣除。 ”
在实施这些政策时,公司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财税[2009] 27号文件未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形式作出明确限制。在实践中,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信托型企业年金和合同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两种形式之一,并扣除税前费用,各地的政策口径存在差异。
2.企业应为所有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如果只为某些雇员支付工资,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正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不会接受公司为某些人员付费并按照付费人员比例计算税前扣除的做法(个别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要遵守。
3.税政策未指定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有两种可能的方法:第一种是根据企业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税前扣除限额;企业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金额超过税收调整限额;在这种方法中,税前扣除限额是通过将每个雇员的年薪总额乘以5%来计算的,并且企业要为雇员实际为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金额进行税收调整。显然,后一种方法与企业实施的员工差异支付标准不同。
4.企业年金的还款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年度付款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关税收政策并未对此问题进行澄清。
5.财税[2009] 27号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部分,个人雇员应负担的部分除外。但是,对于国有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主管当局批准的总工资。如果此类企业的实际工资达到或超过批准的标准,则为雇员支付企业年金可能仍是税收筹划的安排。
2.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企业年金是按月支付的,并且不与当前薪金和工资相结合,因此税制实际上为员工提供了重新采用较低税率和设计的机会。为企业。员工薪酬制度带来了新的计划要点。同时,企业应注意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国税函[2009] 694号规定,企业按年,半年度或年度支付企业年金的,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恢复为所属月份。它被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工资收入”项适用税率来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计算的工资和薪金应在个人实际获得工资时计算并缴纳。不允许任何人缴纳最初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一次性工资和薪金。可以看出,与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支付公司费用相比,每月支付公司费用的税负相对较小,并且对员工更有利。
3.国税函[2009] 694号文也规定,由于年金设定条件而已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归于个人,应退还预扣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可退还税费=企业缴纳的税费××(1-实际收到的累计付款额/企业缴纳的税费累计额)
应当注意,上述退税公式中的“纳税企业的累计金额”为企业扣除职工所得税后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的累计金额。这种退税计算方法通常对员工有利。例如,企业为员工年金支付20万元(税后),并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了20,000元。现在,由于各种原因,该员工退出了年金计划,并获得了企业一次性年金12万元。然后:
从理论上讲,员工是预先收到企业付款的,其薪酬基本上应属于员工的一般薪酬,并应与前几个月的工资和薪金收入相结合以应用相应的累进税率。当累计税率很高时,员工可能会参与退税。但是,此公式只是一种简化,员工预先收到的企业付款仍按原始方法征税,因此不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