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了解其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很容易失败”
“我遇到了税收审计,但没有遵守规则,并盲目缴纳了更多税款”
“争议,导致与地方税务机关的拉锯战”
如何使企业“走出去”以了解与税收相关的重点,然后避免“陷阱”享受“优惠”?RTF Finance and Tax希望通过本文使“走出去”的公司了解必要的税收作业
1.如何避免“陷阱”并享受“让步” ----熟悉税收协定并进行相关的批准和备案
目前,中国已与99个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而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已签署了税收安排。但是现实是,我们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与这种“冷”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居民公司在中国享有“热”税收协定。仅在2014年,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就批准和申报了900多个家庭享受税收优惠。税收协定是两国之间关于税收问题的书面协议。它不仅有助于解决争端,而且在许多国家/地区都提供房东税收待遇。同时,在中国公司所得税法中,有一项特殊规定,居民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其在中国缴纳的所得税。因此,了解和充分利用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减少地方纳税额,而且可以消除双重征税带来的税收负担。
2.特别提醒海外签约项目----注意“常识性机构”
对于海外承包工程,在注意税收协定时必须注意“常设机构”条款,这将直接决定企业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并且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保留”的时间协议也有所不同,其中大多数为6个月或183天。“只有在按照规定在当地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其他税务机关才可以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
3.在海外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的企业-注意合同条款,两个词之间的差异将导致“不公平的税收”
拟订了与国外进行商业交易的合同条款,其中隐含的“谜”可能使企业缴纳“不公平税”。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业务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走出去”进行投资,并购等经济活动。
根据商务部的数据,2016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53个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145.3亿美元。2017年第一季度,中国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45个国家的非金融直接投资也达到了39.8亿美元。
“走出去”的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如投资环境,政治形势的突然变化以及投资国在海外投资中的贸易壁垒之类的风险。其中,对投资国税收政策的了解以及跨境收入的国际税收筹划是多数企业面临的主要痛点。
“走出去”的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方面
通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税收筹划不应独立于企业的实际业务运作,而应与商业模式紧密结合。
首先,有必要比较和分析海外组织在本地获得利润需要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本地机构在返还税收利润时需要支付的利润汇回税或股息预扣税。
其次,从海外所得税抵免的角度来看,是否有必要偿还中国企业所得税以汇回利润,是否可以完全抵扣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
第三,从国际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应通过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安排来减轻海外机构所在地的税收负担,并减少可用于扣除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海外税额。应该推迟或减少。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走向全球”企业中可以引用的方法({}}(1)境外低税负地区的子公司获得境外收入,具有延缓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走出去”企业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总承包或分包形式开展了许多工程项目。如果您希望减轻海外收入的税收负担,则需要考虑到所有实体都应负责所有业务活动,即设计“母子一子孙”和“三明治”式的公司结构,并尝试确认海外利润尽可能低目前暂不将地区遣返至中国以递延需要为递延海外收入支付的中国公司所得税。
实际上,“走出去”的企业开展总承包和分包业务的国际税收筹划的关键是从低税率的海外地区的子公司获得海外收入,这会延缓中国企业收入税。
(2)通过海外一线企业在高税收和低税收国家中实现利润
“一带一路”倡议遍及亚洲,欧洲和非洲,领土非常广阔。如果居民企业在多个国家进行间接投资,则肯定会遇到东道国的税率高于中国,有些低于中国的情况。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跨境税收抵免。
中国的海外所得税抵免规则遵循“按国家而不是按项目划分”的原则。信用原则仅适用于国外一线企业。如果二线和三线企业位于不同的国家并且税收负担是如果存在差异(高于25%,低于25%),则可以通过控股结构的安排将国外高,低税区的投资收益收集到海外子公司,然后汇回中国。这将减少需要为该海外投资收入支付的中国公司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通过国外一线企业“中和”高,低税国家的利润,“中和”高税国家的收入与低税国家的收入,并增加海外收入的“信贷限额”。“和“可抵扣税额”减少了需要偿还的中国企业所得税。
(3)在低税率的国际或地区地区建立无形资产公司,并递延中国公司所得税
高科技产业是“走出去”企业中的关键产业。与无形资产有关的负海外收入主要是特许权使用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以商品销售收入,设备租金,技术服务费等形式反映出来。
根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特许权使用费”通常被定义为“为使用,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权利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各种付款,以换取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的使用或使用权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 ”
通常,中国居民企业将使用软件销售和软件许可,或成立海外无形资产公司以实现无形资产的海外收入。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低税率的国际或地区地区设立无形资产公司,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中国企业所得税。
“走向全球”企业应密切注意CRS国家的新税收政策
尽管“一带一路”战略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但它也对企业跨境收入的国际税收筹划和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带一路""战略涉及中国与许多国家之间广泛的合作领域。合作内容范围广,内容复杂。 “一带一路”路线主要涉及大陆法和英美法这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某些地区的修改和变更有时,存在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在CRS全球征税时代,已经形成了自动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并且辖区中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收集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以及监督外国的税费信息。投资公司。会更加透明。
因此,不要走捷径,也不要迷信国际惯例。确保寻找专业组织并制定长期计划,以避免无意间违反或违反当地税法,法规并影响公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