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抵押的情况已经很普遍。一旦无法清还债务,房屋将归债权人所有,但将涉及税费的转移。那么谁来承担这些税费呢?今天,小发将与大家讨论这个问题。
根据法律,法院拍卖房屋,并且法院为财产债务纳税的规定应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申请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以确定契税,转让费和其他税款的支付。主体。
如果有不一致之处,或者法律规定买方应承担责任,则应由申请人的执行人(债务人接受)付款;如果法律规定卖方应由被执行人(债务人)付款。
根据法律要求,此类房地产产生的税费可能对债权人不太有利,因此对于这一小法律,我们建议:
作为债权人,您可以找到好买方之类的财产,然后让债务人直接与买方对接。这样,债权人将节省相对较小的费用。
OF:方法Q最好是小定律
核心点
该文章认为,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税法和规章,买方必须代表资产卖方承担的税款才能获得法院拍卖的资产,是捆绑支出。实际上是与获取收入有关的费用,合理的支出应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支付。
最近的一个在线司法拍卖案件突显了一个问题,即与拍卖资产相关的税费负担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值得关注。作者尝试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解决。
事件:司法拍卖资产买方代表他承担税费
不久前,Y公司参加了一个县人民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组织的拍卖。通过公开招标,该县一个工业区的一家异常企业以最高价拍出。该厂的交易价格为5120万元。
法院发布了有关拍卖的公告:拍卖完成后,买方应支付全部拍卖价格,然后连同执行裁决,执行协助通知书和法院发出的拍卖交易确认书。办理更改主体产权的手续。在此过程中,买方要求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转让费,印花税,权证费,证书费和房地产交易)卖家承担转让各种费用)以及任何欠款,如物业费,水电费等,均由买方承担。有关具体费用,请在拍卖前请投标人亲自到有关部门,而无需参与拍卖人。
Y公司根据拍卖会的规定,代替拍卖的工厂,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农村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和水利费。转让拍卖资产的公告。建设资金及其他税费共计512万元。
争议:相关税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Y公司收到税票后,发现支付上述相关税费的单位是被拍卖工厂的企业。
“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作为实际的税费承担者,Y公司的财务人员感到“惊慌失措”。经研究有关规定,Y公司财务人员将上述512万元税费作为公司购买法院拍卖资产的计税依据。
但是,在这方面,主管税务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不同意并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相关税费的支付主体是拍卖工厂的企业,并且尽管实际付款,这仍反映在税单中。主体是Y公司。如果Y公司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了这些税费,将导致帐单不一致。
但是,Y公司不接受这样的论点,并且两方都存在争议。
思考:本案例中的争议从三个角度进行梳理和分析
鉴于此问题,作者认为可以探索以下三个角度。
观点1:对获取固定资产评估的会计准则的思考
企业会计制度第27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购置时应以购置成本入账。购置时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必要费用。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不经过建设过程的情况下使用,其根据实际购买价格,包装成本,运输成本,安装成本和所交纳的税款记为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支付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购车税等相关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7条规定,固定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归属的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上述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在这种情况下,资产拍卖人代表法院中的出售企业承担的税费是拍卖规则所规定的买方必需的费用,构成买方对相关信息的获取。对于固定资产的成本,买方为此目的发生了现金流出。因此,相关税费可以计入相关拍卖资产的价值中。
观点2:考虑模拟捆绑销售或组合销售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3条规定,企业以“买一送一”的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一免费不是捐赠,销售总额按照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份额进行分配和确认。本质是将一对一免费购买的销售金额分解为两部分:商品销售收入和优待商品销售收入,并用相应的成本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使用“买一送一”促销活动来出售A商品和B商品。A产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为700万元; B产品不含税(公允价值)的价格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如何确认公司“买一送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其中,商品A的销售收入为952万元(1000÷1050×1000),对应成本为700万元;商品B的销售收入为48万元(50÷1050×1000),对应成本为30万元。通过这种“买一送一”的销售,名义上公司仅收到1000万元的A商品,但是由于优B商品的营业额已计入1000万元的A商品中,因此B商品和A商品是可以扣除公司所得税前的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法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215号)规定,电信企业捆绑提供电话或其他贵重物品和贵重物品。销售量通讯卡等费用应允许在税前扣除,作为业务折扣或费用。
可以看出,上述关于买一送一和捆绑销售的规定清楚地阐明了礼物(物品)捆绑销售的费用或成本问题。同样,购买者可以根据所支付的价格,以一对一或一对一的组合购买所购买的商品(物品)。
由于法院拍卖的资产通常是异常企业,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法院的拍卖公告明确指出,拍卖资产的税费由投标人负担,与拍卖人无关,以防止买方在之后将其出售给卖方收回税费。对于拍卖资产公司,这实际上是捆绑销售;对于投标人,这是捆绑购买。关于买方代为承担的捆绑税费,应当参照财税[2004] 215号和国税函[2008] 875号的有关精神,对企业法人予以税前。所得税。
观点3: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应按购买价以及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直接相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征税。 。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为获得收入而实际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支出,是指与当期生产经营活动相一致的必要,正常的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这些规定阐明了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条件,即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
相反,在这种情况下,Y公司支付了协议应由拍卖资产公司应承担的税费,以便获取拍卖资产,而该付款实际上已经发生并且该税款已获得发票。此外,这些费用与Y公司购买的资产直接相关,如果不承担相关的捆绑税,就不可能成功竞标。此外,这些费用也是合理的,因为考虑到需要承担相关捆绑税,Y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相应降低了投标价格。
可以看出,Y公司的相关税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应被视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税法不明确的规定也可以基于公司财务会计规定处理。公告第8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并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支出超过《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并且对于有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方法扣除,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值得一提的是,票据合法性的一般原则之一是票据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帐户单位一致。但是,在这种情况下,Y公司代表拍卖资产公司支付了税款,但帐单上显示的付款单位不是Y公司。面对这种矛盾,作者认为,法院进行的有关处理可以作为特殊事项处理,以使票据合法性的一般原则变得特别,并使公司票据的与税收相关的处理合法化。是的
总之,为了获得拍卖资产,应允许Y公司扣除拍卖资产税前的公司所得税。
在司法拍卖中,买方的纳税问题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法院和买方。我们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基层税务官员提出了“组合设计”,其中包括人民法院规定拍卖应由买方负担税费是不合适的。一个人自愿纳税时,应提供承诺书。发票金额可能包括买方支付的税款。买方拒绝缴税时,应积极协调法院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买家引起的问题
在司法拍卖中,许多拍卖公告均明确规定:“拍卖产生的所有税费均应由买方承担”;在还清房屋债务的一些司法文件中,通常有“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由债权人承担。”。买方支付税款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一直是法院的惯例。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这种方法给税务机关,法院和购买者带来了很多麻烦。该机构带来许多执法风险。
在税收征收和管理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并且难以确定税收计算的基础。除买方应支付的契税外,买方还必须承担转让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买方实际承担税款,则根据税法原则,转让期间支付的税款是卖方(拍卖人)的义务。此时的应税收入是其获得的所有经济利益,不仅包括拍卖交易价格还应包括买方承担的税费。此时,由于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均为价格内税,因此需要将税款本身恢复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按较高税率逐步征收的,因此税率的确定减少时也进行比较。麻烦了如果仅将拍卖交易价格作为应税收入,则可能存在削弱税基的问题,从而导致税收损失和某些执法风险。
竞标者很难估计司法拍卖期间的税额。由于投标人不一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且难以完全掌握拍卖房地产的历史和现状,因此无法对可能要承担的税款做出正确的预测。特别是对于某些历史悠久,拍卖人购买价格低廉的房地产,在转让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通常高于投标人的心理预期,这很容易导致买方在缴税时产生抵触情绪。
纳税凭证上的纳税人是卖方,而买方很难在所得税前扣除。从税法主体的角度来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应纳税所得额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买方应承担应由卖方负担的税费部分,并属于与他的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从正式的角度来看,税前扣除需要合法合规证明。由于买方承担相关税费,并且不更改纳税人的身份,因此纳税人仍是税务机关签发的纳税凭证上的卖方,因此很难将此凭证用作有效凭证扣除所得税前的税款。
如果买方误解了这一概念,则可能与税务机关发生纠纷。一些买方出于各种原因解释“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的概念,将其解释为他们应依法承担的税费,不愿承担卖方应承担的税费,或纳税凭单上显示的纳税人不是本人,而是与税务机关的纠纷。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协议,则税务机关很容易变得被动。有时,有些买家在得知需要承担的税款远远超出其最初的估计值之后,不愿履行自己的协议,需要单独缴纳契税和纳税证明。一方面,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能拒绝为买方提交契税申报;另一方面,在为买方申请契税申报时,由于这种不动产转让,有必要向卖方欠税。处理税收增加了欠款管理的难度。
“组合设计”可降低执法风险
税务部门应积极建议法院不再同意买方应负担所有税费。笔者认为,解决买方的税收责任所引起的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法院在拍卖通知和偿还债务的司法文书中不再要求买方承担所有税费。承担税费。因不动产转让而纳税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规定由买方承担全部费用是不适当的。
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并优先考虑拍卖资金的预提税。税务机关可以主动与法院积极建立联系机制,优先考虑拍卖所得的预提税。例如,山东省地税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联合发展机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购买和接受)和不动产买卖(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契税等税费),应当依法优先从拍卖价和拍卖价中支付。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后,应当在房地产拍卖资金到位之前,及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信息转达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散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收到拍卖,买卖信息后,应当及时计算出房地产拍卖,买卖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并将《减免税通知书》连同有关内容发送给人民法院。法律基础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减免税通知书》,迅速依法从拍卖价中扣除,并将分配结果和原因告知地方税务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协助税收的具体情况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代收税款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分配结果,在交易税费进入仓库后,及时为被执行人签发纳税凭证,并将其复制到人民法院。 。
买方在自愿缴税时应提供承诺书。在税收征管的实践中,拍卖公告规定“拍卖产生的所有税费应由买方负担”,或者有关房屋债务清算的司法文书明确规定“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应由债权人负担,而买方(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自愿支付税款来代替拍卖人(债务人),则当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可以确定所有权的法院相关司法文件和“协助实施通知”来接受不动产。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规定,买方应代表买方纳税。买方的承诺至少应包括知道纳税行为是拍卖人的纳税人,知道纳税凭证上的纳税人是拍卖人,而我是代表拍卖人自愿纳税的。债务应由拍卖人承担,并应加盖公章或由买方签字。
发票金额可以包括买方支付的税款。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件可以用作税前扣除所得税的有效证据。因此,税制改革前房地产拍卖的营业税发票不是特别重要。在业务改革和增加后,由于可以扣除房地产购置的进项增值税,因此开具发票已成为重点和难题。
对于发票金额是否包括代表买方(债权人)的税款问题,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应以买方对税款的性质负责为由列入税款以上是真实税款。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买方在拍卖过程中代表拍卖人(债务人)支付的所有税费都是拍卖人的义务,也是拍卖人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部分。,应计入发票金额。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包括买方对发票金额支付的税款也将帮助买方将发票用作合法有效的凭证,以扣除税前所得税并减少买方的损失。
的另一观点是,不应包括税收。原因是,尽管同意由买方(债权人)负担税款,但拍卖价格仍应视为包括所有税款在内的价格。所承担的税款只能代替拍卖人(债务人)的纳税。买方支付的税款不应计入发票金额中。理论上,买方保留要求拍卖师提出索赔的权利。拍卖人的纳税凭证应交付给买方,以作为证明其以后将要求拍卖人代表其支付税款。
应该注意的是,由于第一种观点的应税收入包括买方承担的税款,因此买方实际支付的税额大于第二种观点所计算的税额。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果当地税务机关代表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则当地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票金额是否包括买方支付的税款。买方的情况或要求。
当买方拒绝代表他纳税时,他应积极与法院协调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未在拍卖会公告中注明纳税方式或者同意“由拍卖者承担拍卖产生的所有税费”但被拍卖者拒绝承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法院组织。拍卖,优先权按销售价格支付。对于那些在财产清算债务的司法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应由债权人负担”或债权人拒绝承担由转让人承担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的人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以讨论合理的方式,例如减少债务偿还额,并指导债权人代其纳税。法院不予配合或者买受人不代表买受人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按照程序处理契税缴纳事项,对纳税人采取税收追回措施。按照程序,完善有关执法文件,防止执法。风险。
作者:韩少平丛亮王卫顺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线司法拍卖以其低廉的价格和便利性而广受欢迎,但是在线司法拍卖中也存在税收风险。在司法拍卖中,卖方通常将税款转给买方。在转让合同中,“转让或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条款通常出现在买方上。另外,在司法拍卖后“用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常有这样的协议。由于缴纳税费是产权转让和许可证变更的前提,因此一些银行已经实施产权转让必须先为债务人支付高额税款和费用。在许多情况下,转让过程通常涉及巨额税费。买方对纳税的期望有误,并常常导致纳税。与卖方或税务机关的税收纠纷将导致长期的诉讼纠纷,这既费时又费力。
1.“拍卖规则”和“拍卖交易确认”是合同的一部分
对于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将其定义为“一种通过公开拍卖将特定物品或产权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销售方法”。拍卖规则构成拍卖系统的基本单位,并且是各种拍卖系统安排的具体体现。拍卖规则具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含义:广义上的拍卖规则是指从拍卖到国家法律再到拍卖机制的所有规则。狭义上的拍卖规则仅指拍卖公司为规范其拍卖活动而制定的业务规则。本文中提到的“拍卖规则”适用于狭义解释。拍卖交易确认书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投标人提出最高投标价后,拍卖人锤击并确认,此时拍卖结束。此类交易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交易确认书。确定买方和卖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声明是确认。关于拍卖规则之类的类似文件是否属于《拍卖交易确认书》的一部分,在台州紫亿金属工具有限公司((2017)浙江银行申请第1059号)的税务纠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拍卖规则”是投标人事先已知的投标条件,根据“拍卖交易确认书”第七条,“拍卖规则”是“确认书”的有效部分。关于胡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在买卖合同中的纠纷((2015)浙商商字第45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投标注意事项》,《投标协议》 “销售确认书”全部是合同的一部分。 ”
II。税收和费用转嫁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着征税法律原则的精神,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征税基础,国家就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相应的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原则和上述规定,纳税人是法定税收要素。司法拍卖公告中规定由买方承担有关税费的,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财产的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69号)也规定,纳税人应当对纳税所得的全部收入进行申报和纳税。拍卖财产;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从拍卖收入中征税。上述规定还明确规定,拍卖相关税款的纳税人仍为合法纳税人。
在房地产的司法拍卖过程中,通常会有多种税种,例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和契税。纳税人是原始对象的所有者。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买方需要完成转让手续,则需要由税务机关签发相关的纳税凭证,但是可以想象,任何强制拍卖的房地产基本上都是由于无力偿还债务而导致的。拍卖付款可能无法满足对于索赔,原始所有者单独支付相应的税费变得不现实。所有权是纳税人,如果所涉及的税收不到位,税务机关不能要求买方付款,但所有者也很难付款。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税收公告通常包括在拍卖公告中。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也是司法拍卖中的主要争议。关于胡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在买卖合同中的纠纷((2015)浙商商字第45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关于税收和利润的约定。费用属于遗嘱自治范围,属于民法调整。本协议与上述临时法规的规定并不矛盾。尽管纳税人是转让人,但并不排除相关税费可以由受让人负担。 ”在张某某与武汉市建安区税务局之间的税收纠纷案中((2017)E 0102,杏初131号),江安区法院裁定:“黄某某是从房屋转让中获得收入的人。作为所涉房屋的转让人。他是所涉及房屋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为原告张某某在法院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赢得了黄某某的房屋,并在“拍卖交易确认函”中同意由他负责对于这种情况。房屋转让费用及其他税费,因此原告张某某代表黄某某支付上述相关费用是其真实意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3.了解拍卖规则或拍卖交易确认中的“转移后产生的所有费用”
在司法拍卖中,一般的“拍卖规则”或“拍卖确认书”将规定“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金,费用和黄金应由买方支付”,“转让对不时产生的所有费用的解释存在争议。受让人一般认为“转让”与“交易”不同,只需要承担转让引起的税收负担,而无需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在台州紫益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税务纠纷案中((2017)浙商审字第105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拍卖交易确认书》第四条的规定,进行登记。买方应购买转移标的物的程序。受托人自行理解和处理,由此产生的所有税费和其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子公司提出的有关协议仅限于转让之时。税费不符合通常的理解。二审认定,买方子公司依义公司应负担前地公司工厂拍卖和产权变更所产生的全部税费。 ”在钱某某与无锡市税务局之间的税收纠纷案中((2017)苏01行终89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和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的拍卖交易。上诉人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书中指出,拍卖产生的所有税费均应由买方承担。作为与本案有关的房屋竞标人,上诉人知道并自愿支付与案件有关的拍卖中的税款支付的特定要求。上诉人应履行既定内容下的相关义务。 ”
第四,土地增值税不是交易的特定部分产生的税
司法拍卖通常涉及增值税(业务改革和增加之前的营业税)以及相关的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所得税,转让费,认股权证费用等。 。土地增值税是否在实践中?属于“交易性税费”是有争议的。在湖南省闽江师范学院与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拍卖合同纠纷中,存在土地增值税是否为“转让税”的纠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土地增值税的一部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转让中,九江师范学院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其法定义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按照纳税人的房地产转让取得。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增加值和税率应当计算和征收。“第四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六条从纳税人的财产中扣除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余额为增加值。“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加值的扣除项目:...(四)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从“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其他税”中扣除的。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由国家对转让人取得的收入征税。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与税收原因和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税费的性质不同。土地增值税不是交易的特定部分。产生的税费。其次,思科在“公告公告”和“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由受让人承担。产权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包括拍卖人应收的税费)仅意味着拍卖交易中特定部分产生的税费应由受让人承担。江老师随后要求金鑫房地产公司支付其承担的增值土地税收和税收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本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五,在司法拍卖之后,“用商品偿还债务”的税收负担
最高法院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拍卖条例”)。自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在实施过程中已开始采用在线司法拍卖的形式。总共可以进行两次在线拍卖。在第二次拍卖之后,执行法院将要求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接受是否接受实际债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在同一在线司法平台上出售它们。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连续两次进行拍卖,则执行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偿还财产”来清偿债务。当执行是不动产时,除非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特殊协议,否则转让时的税款手续费及有关手续费,由缔约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转让所缴纳的税费的规定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网上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应当由有关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规则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有关的主体和税费承担额。一些法院甚至没有确定司法判决中计税的方法。此外,实际上,由于缴纳税费是产权转让和许可证变更的先决条件,因此某些债权人必须为债务人支付高额税款才能实现产权转让。
六,有税一方支付的税前税前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