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点的税法依据

提问时间:2020-03-0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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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3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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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节税?_税法

通过节税实际上就是节税。节省税款意味着当纳税人有多种选择而又不影响税法立法精神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法固有的出发点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减税和免税,用于处理税收负担最小的财务,经营和交易事务。节税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要遵守税收政策和法规。节省税款是在法律条件下进行的,是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的最佳选择。

其次,这符合政策的立法意图。纳税人使用税收激励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结果就是税收法中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因此,节税本身就是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优惠政策的载体。

第三,需要计划。节税要求纳税人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并结合企业的全面融资,投资和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划。没有计划,就不会节省税款。

第四,表现形式多样。由于各国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世界各国的节税行为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一个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国家税收政策差异越大,纳税人的选择范围就越大,节税形式也就越多样化。

节税和避税的异同分别是什么_税法

有些人不了解节税和避税之间的关系,有什么区别,今天我们将向您介绍节税和避税之间的区别。

I.节税和避税之间的相似之处

1.主题相同,都是由纳税人决定的;

2.目的是相同的,都是希望减少其应纳税额并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的纳税人;

3,在相同的税收征收和管理环境以及相同的税收法律法规环境中;

4.有时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未知的,并且它们经常可以相互转化。

其次,节税和避税之间的区别

1.避税违背了立法精神,节税与立法精神保持一致。

节税活动及其根据法律意识产生的后果与税法的原始含义一致。它不会影响税法的地位,但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当局更有效地使用税法。提倡的行为。

2.从某种意义上讲,避税等同于逃税。

避税是达到逃避税收义务目的的一种非非法手段。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国家税法和逃税行为。直接后果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的损失。公平与社会腐败。因此,国家需要通过反避税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整和调节,而无需节税。

节税的三大特点

1.遵守税收政策和法规。

节税是在法律条件下进行的,是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后的最佳选择。

2.符合政策法规的意图。

纳税人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结果就是税收法中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因此,节税本身就是实现宏观调控目的的一项优惠政策。载体。

3.需要计划。

节税要求纳税人充分了解当前的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并结合企业的全面融资,投资和业务运作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划。没有计划,就不会节省税款。

4.各种表达形式。

偷税漏税逃税跟合理纳税筹划有什么不一样?企业如何合理避税节税_税法

节税有利于税法的地位,而避税影响税法的地位。简而言之,节税就是通过遵守税法及其优惠政策来减少公司税。企业家的地位。

作为企业家,您知道该国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吗?您能理解合理的避税,节税,逃税和逃税之间的区别吗?

除了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外,企业家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收负担,这通常被称为“合理避税”。

不能混淆“合理避税”,“逃税”和“逃税”!

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采取经济手段,通过法律允许的合法手段减少税款的支付。该定义的关键在于,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首先,我将带大家了解节税和避税。它们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让我们专注于异同:

1.节税有利于税法的地位,避税影响税法的地位。简而言之,节税就是通过遵守税法及其优惠政策来减少公司税,这与税法的初衷是一致的。这有利于加强税法在企业家心目中的地位,从而有利于税法的宏观调控。值得推广的是,避税是为了避免通过税法漏洞来纳税,这将影响税法的地位;

2.节省税款是合法有效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避税等同于逃税。避税是通过非非法手段达到逃税义务的目的。直接的后果是它将导致国家陷入困境。减少财政税收将间接导致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失效。因此,国家经常调整和规范避税措施,但不需要节税。

合理的避税和逃税是不同的。请记住,它们不能混淆。合理的逃税不是逃税。这是为了减轻法律范围内的税收压力,避免由于税收知识盲点而造成的税收超额支付。精细。因此,公司需要了解合理避税的基础。

四种常见的政策避税方法:

1.双重软认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两项免税,三减半减法: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盈利年度的优惠期,免除第一年至第二年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第三年在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将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并在有效期内享有。

2.对于处于国家计划布局中的关键软件公司,如果他们在当年没有享受免税待遇,则可以降低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只要公司拥有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就可以申请“双重软件认证”。

进行双重软件认证的必要程序是:软件版权注册和软件测试。

已完成双重软件认证的企业可以拥有两个证书:软件产品注册证书和软件企业证书。

2.当前针对微型和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1)每月帐单金额不超过30,000,并且免征增值税和附加费(适用于普通增值税发票)。

(2)每月帐单金额不超过100,000,并且免除了教育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适用于普通增值税发票)。

(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它包括在应税收入中,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示例:在一家规模较小的小型企业的实际运营中,如果在当月下半月开具了近30,000张发票,并且有即将到来的收入,请尝试不确认当月的收入。。

3.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税率为175%。

2)申请成为“高科技企业”可以少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缴纳15%的利润。(非高新技术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这两项法规最终可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假设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净利润为200万,研发费用为100万。

根据优惠政策,公司的研发费用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175%,然后公司可以扣除175万,而只需要按15%的税率支付其余的25万。纳税,即高新技术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为37,500。

对于非高科技企业,由于税务局的筛选条件更加严格,因此很难为研发费用申请税前扣除。即使申请成功,扣除税后的利润也要按25%的税率征税。,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因此,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尽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容易享受政策优惠。【189-2一77-98 = 55】我公司与苏北减税园区进行战略合作,政治和商业环境稳定。

因此,建议合格的企业尽快申请高科技企业。

第四,通过在低税率的土地上注册公司,享受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并获得回报:

1.增值税(税制改革):将50%-70%的应交地方税存款用于支持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给予地方财政储备的50%税收支持优惠。

一位大纳税人

在企业正常纳税的情况下,江苏经济开发区纳税人在当地保留区获得的财政支持奖励的50%-70%吸引了许多企业参与江苏经济开发区的竞争。

“如果税法不明确,利得应归纳税人所有”—基于“公爵案”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立法层面,“明确让税法的不确定性收益属于纳税人”,让纳税人“不依法办事”,让纳税人“不依法办事”可以促进纳税人的纳税。改善立法是完整,准确的,及时修订和完善了税法,从而增强了税法的确定性。

作者来加拿大学习了5个月以上。他所遇到的法官和教授在教授税法时几乎总是引用“威斯敏斯特公爵案”,这对加拿大的税收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你可以看到。

什么是“公爵案”

1936年,英国威斯敏斯特公爵(Duke of Westminster)将支付给园丁的工资以合同形式转换为年金。根据当时的税法,年金允许扣除税前收入,但工资是不可接受的。税务局认为公爵的安排等同于避税,并且不允许其扣除。公爵不满意,并将当时的税务专员告上法庭。由于初审结果与上诉结果不一致,因此诉讼继续向当时的最高法院上议院进行,多数上议院法官裁定公爵胜诉。法官之一汤姆林勋爵(Lord Tomlin)写下了最著名的一句话:

“每个人都有权在可能的情况下安排自己的事务,并根据相应的法律减轻其税收负担。如果他获得了这一结果,则无论是税务主管还是其他税收人们,无论多么不愉快,都不能强迫他们再缴税。 ”

杜克案对加拿大税务局的影响

“公爵案”对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英联邦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作者的访问讲师,加拿大约克大学的李金燕教授则认为,其影响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纳税义务必须是明确规定;第二,当立法的措词不明确时,怀疑(漏洞)的好处将属于纳税人;第三,纳税人有权最小化纳税义务。

“公爵案”为税收筹划打开了大门,并创造了税收顾问行业。税务顾问在法律中寻找漏洞,利用或利用了税法文本中的缺陷,并通过了各种法律工具(例如公司,,合同),使用不同的法律工具达到相同的商业目的即可达到避税目的。“公爵案”还促进了立法者制定更详细和明确的法律,以减少法律中的漏洞。

为了防止滥用避税行为,1982年,英国法院在拉姆齐引入了反避税原则(即拉姆齐原则):如果交易包含人为步骤,并且除节省税款外,没有其他业务目的,正确的方法是对整个交易结果征税。在拉姆齐案中,拉姆齐最终通过一系列交易(例如购买股票,贷款,出售债务凭证,收回贷款和出售股票)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笔交易都是独立且合法的法律行为;但是从结果来看,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除了节省税款外,没有其他商业目的。法官没有一步一步地确定每笔交易,而是否认了这一系列交易在整个税收方面的合法性。

加拿大议会还于1988年引入了通用反避税规则(GAAR),以区分合法的税收筹划和滥用税收法律的避税交易。2005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加拿大信托(Canadian Trust)中明确指出,适用GAAR需要三个步骤:第一,纳税人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是否产生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可以理解为减轻税收负担) )?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其交易并未减轻税负,则GAAR不适用。第二,产生税收利益的交易是否是避税交易?如果减轻税负是在一个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建立链接的主要目的,那么该交易就是避税交易。如果纳税人可以证明其交易目的不是出于税收原因,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则GAAR不适用。第三,产生税收优惠的避税交易是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如果避税交易的结果与税法规定的宗旨和精神不符,则可以认定存在滥用,适用GAAR,而拒绝给予税收优惠。前两步的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第三步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公爵案”对中国税收立法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公爵案”的研究和研究,结合我在湖南省三级市县的税务机关工作的8年以上的经验,我还要求上级的意见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几个案例。,由于以下原因,建议对立法进行修改,例如修订征收和管理法,明确定义“让纳税人的不确定利润属于纳税人”:

首先,需要提高税法的确定性。“让纳税人的不确定利益归纳税人所有”,将促使立法者及时修正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制定更加清晰的法律。另外,为了防止纳税人滥用“让税法的不确定性利润属于纳税人”条款,可以在立法层面制定反避税条款,这也是提高税收确定性的目的。法。

其次,需要保护纳税人的权益。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后在中外记者会上提出,市场“不能没有法律”,政府“不能没有法律”。“任何法律都可以做任何事情,”确定执法者无权否定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外的解释而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的安排。如果税法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存在漏洞,漏洞的利润应属于纳税人,而立法者唯一能做的就是修改和完善法律。

第三,需要降低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作者在先前的工作实践中发现,如果适用于税收相关事务的税法不明确:对纳税人说“不”,纳税人可能会有意见,而地方政府也可能有不利于优化税收的意见。商业环境;有人说“是”,税务官员可能会有执法风险;要求上级税务机关的指示,不能及时保证及时性和答复率,不利于降低执法风险。

第四,需要减少税务官员廉正的风险。税法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为电力寻租创造空间。特别是,面对一些不明确,含糊的税法,税务机关可以基于“不禁止法律”承认纳税人的税收相关安排,或者可以拒绝基于“实质性,形式过度”的纳税人税收相关税收。 ”。安排时,形成了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创造了寻租空间。“让税法的不确定性属于纳税人”,明确税法的不确定性收益将减少这种寻租空间。

简而言之,作者认为,如果税法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漏洞,纳税人有权依法寻求利益并避免损害。法律应承认纳税人为减少税收负担而做出的安排。修订和完善法律。这样,中国的立法议会将更加科学,执法将减少自由裁量权,司法机构将拥有更清晰的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和税务中介机构将具有更清晰的税收业务边界,从而促进中国税法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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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不是偷税!这几个税收常识,一定牢记

节省税款不是逃税。记住这16个常识税!

1.小规模纳税人的每月(每季)增值税免税率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每月总销售额不超过100,000元(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每季度不30万元以上),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是通过合并计算还是单独享受免税销售?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包括商品,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销售)来计算销售总额,以确定他们是否已达到免税标准。

3.小型纳税人出售房地产可以免税吗?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季度)总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则所有销售(包括房地产销售)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季度)总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那么从不动产销售中获得的销售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是,在扣除不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发生的房地产销售后,从商品,服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中获得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

范例1: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出售了40,000元的商品,提供了30,000元的服务并出售了20,000元的房地产。销售总额为90,000元(= 4 + 3 + 2)元,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纳税人销售商品,劳务和房地产销售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示例2: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出售了40,000元的商品,提供了30,000元的服务以及出售了100,000元的房地产。总销售额为170(= 4 + 3 + 10)百万,不包括不动产的销售额为70(= 4 + 3)百万。纳税人的商品和劳务销售额可达到7万元。为享受免税政策,房地产销售收入人民币十万元应按规定征税。

4.如何确定应用增值税差异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销售?

在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将差额后的余额用作销售额,以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例如,2019年1月,建筑业的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获得了20万元的建筑服务收入,并向其他建筑公司支付了12万元。套餐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享受当月的免税政策。

5.在固定时期内缴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每月或每季度缴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不同的免税政策,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

示例1:2019年1月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分别为50,000元,11万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一月份仅可免税5万元;如果按季度纳税,则由于该季度的销售额为280,000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所有280,000元都可享受免税。

示例2:2019年1月至3月,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那么一月份可享受免税额8万元。如果您按季度纳税,则由于该季度的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将没有资格获得免税。

基于上述情况,为了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该政策,在固定时期内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但是,一旦选择,就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更改。

6.其他人如何以一次性租金的形式出租房地产而获得的租金收入免税?

以一次性租金(包括预付款)的形式出租房地产的其他个人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分配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税。

7.应按照现行法规缴纳增值税预付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付款地点实现的每月(每季度)销售额是否不超过免税标准,他们是否需要提前付款?

根据现行法规,应提前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例如:提供跨地区的建筑服务,出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其中每月(每季度)销售预付地点不超过对于免税标准,无需在当期预缴税款,也无需填写“增值税预付税表”。如果已经预缴税款,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8.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售预售增值税用于房地产销售时,如何应用免税政策?

出售房地产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自雇企业应根据其销售,纳税期限和其他现行政策和法规,决定是否预付增值税。例子:一个单位卖出的房地产销售额为20万元。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您选择按月纳税,并且房地产销售额超过每月免税额10万元,则应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选择按季度纳税,并且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房地产所在地提前缴税房地产。

9.其他人如何出售不动产?

其他个人按税率出售房地产,并根据现行政策继续征收和免征增值税。例如,如果其他已出售住房两年的个人符合免税条件,他们仍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纳税。

10.实行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报税表?

对于实行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100,000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填写销售额)“在“免税销售”列中,具体为:

(1)如果纳税人注册类型为“个人”,则填写第11栏“销售额尚未达到阈值”;

(2)如果纳税人注册的类型不是“个人”,则在第10栏中填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免税销售”;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形式的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计算。

11.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季度)销售额不超过免税标准,如何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的税收控制设备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而无需支付增值税。

在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已经为当期开具的普通发票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款。

12.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季度)销售额不超过免税标准,那么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它已包含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中,它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计算并支付增值税。如果通过销售获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则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发行。

(2)如果其本身不属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行计划,则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并计算并缴纳增值税用于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当期支付的税款可在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收回或专用红色退还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信件发票是按照规定开具的。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起,住宿,建筑,认证和咨询,工业和信息传输,软件以及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已被纳入增值税发票开发试点行业,可以自己发行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标准发生了什么?

自2019年1月1日起,已纳入试点行业自行发行特价机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标准已调整为每月100,000元(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 )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14.在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移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转让注册日期之前连续12个月(税期为1个月)或连续四个季度(税期为1个季度)都没有累积销售。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始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和增值税改革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在2019年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转让登记日之前的营业期少于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根据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差别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确定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是否符合转让登记标准。

15.纳税人转让注册后,如何处理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的情况?

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由重新注册的纳税人出售或购买的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从下一个纳税期间开始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注册日期,重新注册日期应统一调整当期(即一般纳税人申报的最后一个期间)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交税款。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让登记日当期报告的应纳税额。当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填写小批量申报表的预付款栏。应付税款已抵销;如果不足,将结转到下一个期间。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后的少缴税额大于转让登记日当期宣布的应纳税额,并从“应扣除的进项税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是的,它是通过税收评估调整模块来支付的。

16.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后,我可以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选择在2018年重新注册的纳税人仍可以选择在2019年重新注册。但是,如果您选择在2019年重新注册,则在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后,您将不会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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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花式避税”时代终于落幕,反避税天网正在改变中国税务生态

写:史亚娟编辑:李静

本期中外管理观察员:叶永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高级税务律师)

“穷人减税和交税,而富人避免花哨的税”长期以来一直批评中国人民。

但这正在改变。打击全球偷税漏税的“天网”正在慢慢开放。 2018年9月,中国版CRS风暴(经合组织发布的通用报告标准)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实施。在《自动信息交换标准》的横扫之下,中国同时进行了税收改革。税制改革和CRS信息交换的联系意味着开始加强对中高净值个人的收集和管理。

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税法中,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为税务机关打击个人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过去,中国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而不是个人,因此相应的“反避税规则”主要针对公司法人。与公司纳税人的财务标准化和严格的账户管理相比,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方法灵活多样,且易于隐藏。如何实现与公司纳税人同等水平的反避税管理,切实发挥个人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是实施税制改革的主要困难。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庆在接受中外管理公司的独家采访时分析说:“收紧收税和管理”是必然趋势。高收入者的收入多样化和收入方法的多样化使税务机关其税收收集和管理困难且成本高昂。但是,随着信息透明性的提高,该问题正在缓解。例如,黄金三税制和CRS信息交换网络是信息透明系统的重要内容。这里在此基础上,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

叶永清在中国税收领域拥有超过16年的专业经验,并对国际税收筹划,税收纠纷解决以及与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反避税条款+ CRS”是双重攻击,过去留下了一些通常的避税方法(例如转移财产和隐瞒收入)。他还提醒高净值人士,他们不再能够依靠过去的经验,需要重新检查国内外资产配置,投资结构,业务安排和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做出回应到未来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1.“穷人减税缴税,富人看中避税”是如何形成的?

“中外管理”:个人征税的立法原则是对高收入群体征收更多的税,而对中低收入群体征收更少的税。在新税法生效之前,高收入人群的避税方法很多,而且很容易隐藏。而且国家对宽泛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很宽容?

叶永清:富人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社会分配资源,而且他们具有更多的谈判和计划能力。例如,前一段时间,在影视行业的逃税中,艺术家使用独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工薪阶层没有能力建立这些独资企业,也没有能力要求单位以投资的名义将其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给自己和一部分,以减少总税收。负担。但是这些高净值个人没事,他们有能力根据自己的计划和条件要求当事方付款。避税安排的重要依据是纳税人必须具有调动和调配资源的能力。这是高净值人士与工人阶级之间的最大区别。高收入者对避税的意识也领先于普通人,这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时间为税收筹划提前计划。

为了平衡收税并鼓励纳税人纳税,国家在刑法中对逃税采取了“第一笔免税”规定。首次逃税的个人或企业,只要及时缴纳税收和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将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在给予行政处罚两次以上之后,方可处以罚款。在艺术家逃税案之后,该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花钱救灾实际上是在向富人宽容逃税。目前的刑法尚不清楚豁免还是惩罚豁免,需要进一步澄清。

2,针对个人税项引入“反避税条款”是一项重大变化

“中外管理”:新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但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实施税制改革的难点。该条款以前是为公司法人设计的。自然人的避税识别​​和处罚是否比公司法人更复杂?

叶永青:新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建立了涵盖企业和自然人的完整的税收征管机制,而且还依法制定了“反避税”规则。形式要明确。在过去缺乏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缺乏对反避税管理的限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权。此次税制改革是一项历史性突破。帮助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从而平衡双方的地位。

但是,针对个人税项引入的“反避税条款”也存在缺陷-它复制了公司所得税中的大型框架和特定规则。例如,反避税规则中引入的“关联交易”和“受控外国公司”概念是基于公司所得税。这可能是由于考虑了统一的征收和管理标准,但另一方面,它没有考虑自然人的许多特征,这些特征与企业不同,并且将来很容易被纳税人滥用。这可能是学者担心的:“税收改革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3.定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合理避税的关键

“中外行政”:针对个人税项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尽管个别的税收级别的反避税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如何定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容易引起争议。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叶永青:这确实是一个在实践中会引起与税收有关的纠纷的问题。有两种类型的反规避规则。一种是特殊的反避税规则。这种类型的规则以特定规则为指导,并带有适用的前提和调整方法。例如:在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规则。税法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应公平,并设定一些判断方法和原则。这对纳税人具有指导和预测作用,也构成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进行交流和讨论的基础。

第二是一般的反避税规则。这是面向标准的,仅在原则上提供,并且属于适用条款。在这样的规则下,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酌处权。例如,有很多空间可以解释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经常说自己的话。

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内,很难明确定义什么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因为业务目的通常是由企业解释的,所以在企业业务自治的范围内。例如:如果一个企业想去海外融资,为了支持海外交易,它必须建立一个离岸公司。这算作“合理的商业目的”吗?几乎所有的海上结构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商业理由。

那么真正的商业目的是什么?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相似,需要更客观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解释“企业的主要行为”是商业行为还是税收行为。如果企业从事一项行为,而其获得的主要利益不是商业利益而是税收利益,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行为。

税法允许纳税人根据合理的商业目的寻求税收优惠。换句话说,只要纳税人在实际业务的基础上遵守征税的精神,例如:税法希望企业在研发上投入更多,更多的具有高学历和研究能力的人,在生产和经营中只需要遵守税法您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想法享受税收减免,即使您在此过程中进行的一些计划是合法避税,这也没问题。

应该指出,在某些边缘地区,实际上很难弄清纳税人是从事商业活动还是从事税收活动。这就要求立法部门尝试引入具体的反避税规则,以减少税务机关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空间。另一方面,需要一些行政或司法救济系统,以使纳税人能够限制税务机关的酌处权。

4.在反避税时代,您必须学习的是“节省税”

“中外管理”:中国于2018年9月与74个国家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流,其核心目的是遏制跨境避税。许多公司很难区分“避税”和“合理避税”。在法律上如何定义它们?

叶永青:有人认为“避税”一词的使用与法律精神不符,必须通过“反避税”规则进行调整。为了澄清这种误解,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税收筹划中的关键概念-“避税”和“节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的立法空间或灰色区域,通过采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异常行为,同时减少或消除其应纳税额,从而达到与普通行为相同的经济效果。行为。

与逃税不同,逃税可以向税务机关公开披露。它符合税法的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目的,并违反了税收公平性。因此,这样做存在风险。税务局将根据反避税规则找出拒绝纳税人避税的理由。识别和平衡业务与税收原因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节税是对税法提供的税收筹划活动的合理使用,这符合税法的立法目的,是法律鼓励或允许的行为。

即使企业不打算节省税款,他们也应设法避免支付不公正的税款。许多企业都是财务官员,他们还充当纳税申报单,并且不了解某些税收法规的详细信息。取而代之的是,他们比正常申报支付更多的税款。此外,企业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发生的支出必须证明该支出可以在税前合理扣除,这一点尤其重要。

5.高资产净值个人税收计划时代的新思路

“中外管理”:富人可以通过购买外国护照或开设离岸公司来轻松避税并隐藏财富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高净值个人应在CRS时代制定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新的想法?

叶永青:过去,中高净值人士希望避税,主要依靠信息不对称来获得避税效果。所谓“避税”都是逃税。例如,向税务机关隐瞒部分收入,或在中国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到海外。

逃税与合理避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逃税是纳税人用来逃避已经发生的税收义务的秘密和非法方法,因此是法律制裁的对象。打个比方:有人将您的一笔钱转入了一个私人帐户,您知道您有个人收入并且没有申报,那就是逃税而不是避税。在CRS全球税务相关的金融帐户信息相互联系的情况下,大多数高净值个人的资产或收入可能由中国税务局掌握。财产转移和隐瞒收入的方式很难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唤醒了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他们需要整理并重新检查其国内外资产配置,投资结构,业务安排以及利润归属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以便减少前期的不定期交流。带来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