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做出如下回应。如果信息不完整,请再次与我们联系!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某些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收企业[2003] 646号):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的租金。纳税人租用私家车上班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单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在获得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产生的汽油费,过桥费和停车费的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证后,可以扣除税前。个人应承担的其他汽车费用,例如汽车保险费和维修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几乎所有地区都以这种方式执行,但是地区税务局对保险费的执行几乎完全相同。欢迎再次咨询!
1.私家车产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是,如果存在免费使用的税收风险,则税务机关可以批准租金要求税。
2。租赁合同中使用私家车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可以获取租金费用和产生的费用的发票。员工可以获得租金,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4。费用是在使用汽车时产生的,个人雇员应负担的费用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支付。
可在所得税前支付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
无法在所得税前支付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护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
2,“私家车公众”的当事方具有租赁协议,并且所租用汽车的相应租赁费只能基于法律费用(由税务局签发的租赁发票)可以扣除。但是,代替支付租金的租金,不能扣除税前的费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和个人需要签署租赁协议,并将其报告给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