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时,应当获得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的批准。股东应当书面形式将其持股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应同意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在相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中有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几种评估方法:
1。
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首先,一般方法是:
1,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金之和确定股权的原值;
2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获得股权投资时与购买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款之和确认。税务部门;
3,通过未支付方式转让,取得股权并具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已缴纳的合理税款之和确认其原始价值。以所购股权和原始持有人股权的原始价值;
4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而个人股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该笔新转让的股本之和确认。转让金额及相关税费;
5.除上述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的原始价值。
第二,特殊情况处理
1.如果股权转让人已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收取股权转让所得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股权的原始价值股权受让方在取得股权时应当合理。税项和股权转让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2.如果个人转让权益没有提供完整且准确的原始价值证明,并且无法正确计算权益的原始价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权益的原始价值。
3.对于多次获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在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的原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