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对中国保险公司有何影响?文本/吴传福罗冲IFRS 17保险合同(IFRS17)将于2021年1月生效。尽管它看起来似乎很遥远,但对许多保险公司而言却迫在眉睫。新标准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好处,而且带来许多挑战。保险公司需要了解会计方面的这些变化及其对业务的影响。当前的保费收入标准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全球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的可比性。目前,各个国家(地区)采用的保险合同收入标准略有不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衡量方法不同,保费收入的报告也有所不同。尽管我们在分析和统计中使用了各种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上的保费收入数据,但我们无法真正实现世界范围内保险公司运营条件(溢价收入)的可比性。 ●可能无法真正反映保险业务的本质。根据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第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随时确认保费收入。如果原始保险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不是同一天,则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期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负债。其次,与原始保险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通常,对于一次收取保费的原始保险合同,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就收到保费,这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 ;尚未收到一阶段保费和其他保费。因此,对于分期收取的原始保险合同,通常在每期收取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第三,与原始保险合同有关的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实际上,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保险人通常会确定分批收取保险费的原始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接受人的金额;对于人寿保险的一次性保费保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一次性申请来确定所收取的保费。对于某些类型的保险合同,这种确认原则可能并不能真正反映出保险合同每个期间承担的风险补偿。此外,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危险,保险人都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金额。根据现行标准,这部分必须支付的金额不会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而是在实际收到保费时计算得出。收入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补偿费用。 ●与其他行业的可比性。从上述中国现行的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收入准则可以看出,保费收入的确认考虑了合同履约现金流量的流入,即当保费为在每个期间(即提供保险服务的期限)与履约义务关系不大,这与收入准则中的原则不同。我们知道,收入标准中的收入确认基于合同履行义务的完成,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因此,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方法相同,但是保险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不同。让我们看一下世界500强的排名。该排名使用营业收入作为参考参数。但是,鉴于收入确认原则的上述差异,我们实际上无法从该排名中看出保险公司属于主营业务(保险业务),该领域的盈利能力,尤其是该领域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其他行业与其排名相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下的保险合同收入构成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下,保险合同收入的概念和构成与现行准则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影响尤为明显。在某些IFRS于2021年实施IFRS17后,保险合同收入与当前标准相比可能会下降50%或更多。 ●根据IFRS17的保险合同收入构成。 (图1:保险合同的构成)当我们确认保险合同的收入时,我们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步骤:首先,IFRS17要求嵌入的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没有密切关系,而嵌入衍生工具则与“主要合同”有显着差异。从保险合同。投资部分与主合同分离,并根据金融工具标准进行核算。这里提到的“明显不同”的投资部分是指与保险部分没有“高度关联”并且具有可以在同一市场(或监管环境)中单独发行或出售的相同条款的合同。其次,IFRS17要求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明显不同的履约义务与保险合同分开,并按照收入标准进行核算。包括受益于获得此产品或服务,或受益于同时使用该产品或服务以及其拥有的其他资源; B。那些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人不能称为“明显不同”:商品或服务相应的现金流量和风险与保险部分的现金流量和风险高度相关,保险公司将其整合保险部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以便提供重大(重大)服务。第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要求删除“无重大不同”的投资部分,不能将其列为收入。 IFRS17为保险合同的投资部分提供了清晰的定义,是指即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要求主体必须偿还保单持有人的金额。这里所说的“无重大不同”的投资成分是指不满足第一步的分割条件,不进行分割,需要根据保险合同将其与保险部分一起作为保险合同进行计量。准则。例如,投降,部分到期付款等。这些都是非显而易见的投资组成部分。它们与保险部分密切相关,不能单独出售,但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都必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非明显不同的投资组成部分与明显不同的投资组成部分之间最显着的区别在于,重大不同的投资组成部分是在分拆后根据《金融工具标准》计量的,其影响仍将反映在损益或其他综合收入;尽管投资构成部分是根据保险合同准则进行衡量的,但它们未计入损益或其他全面收益,也就是说,其相应的“溢价”和“付款”不能计入收入和支出。这也是与当前标准的最大差异,也是实施IFRS17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收入将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最后,剩余部分是在IFRS17整个合同期内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不考虑折现的影响)。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衡量保险合同收入。下图显示了可以在IFRS17下确认的每个期间的保险合同收入:(图2:保险合同收入的变化)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IFRS17下,当前的保险合同收入主要包括以下部分:本期预计发生的索赔和费用,但不包括:合同服务保证金(CSM)吸收的变化,保险财务损益中包括的金额以及属于“未到期负债负债(亏损部分)”的金额;当期损益中包括的合同服务保证金(CSM);覆盖直接归属于保险的“溢价”部分,以获取现金流量摊销。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的保险合同收入表述。 IFRS17修订版的重要目的是使投资者能够直接从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中获取有关保险公司业绩的信息,并进一步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中国赢得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并将其业绩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了比较。因此,IFRS17“改写”了保险公司的综合损益表,并拆分了承保业务和投资;同时,与投资组成部分相关的主题将不再出现在综合收益表中。 (图3:保费收入呈报方式的变化)从上表可以看出,IFRS17的综合收益表大致分为四个部分:承保利润列出的是与保险部分有关的收入和支出,注意这是一项亏损合同,需要包括在保险服务支出中,并且不能与其他保险合同的收入抵销和合并,并且不再有准备金来提及该主题转移。此外,它是“到期,退保”的投资部分,其他部分也将从保险合同收入中删除;净投资收益-这部分列出了根据保险公司当前标准以及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保险财务收入或支出(IFIE)相关的投资业务相关的投资收益和损益,加上承保利润可以得到净投资收益;净利润-本节列出了除承保利润和投资净收入以外的损益和所得税,这与现行标准基本相似。这三个部分的结果相似。将其相加即可得出该年度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数据。综合全面收益总额-该部分除按照当前标准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以外,还包括其他综合收益部分,并且还包括将保险合同负债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部分,该部分主要是财务假设变动对业绩现金流量的影响。 ●插图。我们可以使用一个简单的示例,按照因子方法(BBA)来分类保险合同收益的计算过程。根据前面对保险合同收入计量的描述,合同服务保证金(CSM)的摊销/发放。首先,根据第一年年初的期望,可以计算出CSM的开始,即预期的业绩净现金流量:(第一年支付保费的人数100 +第二年的缴付保费数量73)×年度支付金额500 -IACF1,000-付款(2 + 2)×2,500-投降25×100到期付款(100-2-2-25)×1,003 = 1,787(元)其次,根据第一年末的实际风险和投降情况调整CSM(即吸收)(正数是有利的变化):(1)未来保费变化(实际保费的变化)受保人数少于一,实际投降人数为四):(1-4)×500 = -1,500(元); (2)未来风险补偿估算的变化(在第一年年初,预计有两个人在第二年投保,但是在第一年末,只有一个人在第二年投保。 ,就是说减少了未来的补偿费用;同时,年初将交出25个人,而实际上将交出29个人,因此预计未来的到期支付将减少;因此,预期未来的到期付款将增加):未来减少的补偿(2,500-1,003)+未来减少的到期支付(29-25-1)×1,003 = 4,506(元); (3)本期预期投资部分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异(第一年年初预计投保2人,投降25人,但实际投保1人,投保29人)将投降):赔偿的投资部分(2-1)×100 +投降的投资部分之间的差额(25-29)×100 = -300(元); (4)与未来服务有关的风险调整:本示例假设风险调整为0。总之,我们可以计算出第一年末的CSM余额:1,787-1,500 + 4,506-300 = 4,493(元) ),然后参考IACF摊销的计算方法来计算第一年的CSM摊销金额:4,493÷(第一年有效保单数量100 +第二年有效保单数量70)×第一年有效保单100 = 2,643(元)。 2。非财务风险调整。因为在假设的情况下,假设风险调整为0,所以我们不需要考虑这一部分,它等于0。3的非财务风险调整量。预期补偿和费用。也就是说,预计会在当前期间发生的索赔和费用,因此在第一年末计算第一年的保险合同收入时需要注意。应该使用第一年年初的假定补偿率,而不是第一年末的统计数据。实际损失率。此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还提到,预期的补偿和支出不能包括投资部分的金额。在这两个完整的保险示例中,退保和到期付款是投资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需要计算预期的赔偿和费用。这部分的金额从补偿金中扣除:(2,500的保险金-100的退保金)×年初2预期的被保险人人数= 4,800(元)。 4。承保直接归因于保险购置现金流量(IACF)摊销的保费。保险合同的现金流量以保单为单位进行摊销,因此我们只需要确认每年有效保单的数量即可。在此示例中,第一年有效政策的数量为100;在第一年,有一个人被保险,有29人投降,因此第一年末的有效保单变为100-1-29 = 70。根据有效保单数目的计算,第一年的IACF摊销金额可以计算为:保险金的现金支付1,000÷(第一年有效保单数目100 +第二年有效保单数目70)×第一年有效。保单数量100 = 588(元)。据此,我们可以在第一年的利润表中计算该两全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收入:CSM摊销额2643 +预期报酬和费用4800 + IACF摊销额588 = 8,031(元)。如果按照现行标准,我们在第一年确认的保费收入应为:100×500 = 50,000元,与根据IFRS17确认的保险合同收入有很大不同。但是,以上示例未考虑折现率和投资回报率的影响;如果考虑到这两个因素,则计算将变得更加复杂。 IFRS17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首先,从以上示例可以看出,IFRS17的实施将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收入产生重大影响。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服务相关。与此相比,每年可以确认的收入金额可能会大大下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同样的政策,因此,IFRS17对每家寿险公司的影响并不是绝对的。对于一些经营期较长且股票政策众多的人寿保险公司,尽管可以减少新政策的年收入,但IFRS17的实施要求我们进行追溯调整,这意味着如果IFRS17重新计算收入确认原则,当期需要包括相应的保险合同收入。简单来说,股票保单的数量越多,当期可以包含的收入就越多。在新旧保单叠加的影响下,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收入变化可能会有所不同。诚然,这还取决于人寿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如果股票保险单中包含大量无明显不同的投资成分,那么可包含在保费收入中的金额将相对较小,因为在上文中,我们根据IFRS17进行了解释,该部分与IFRS17无关。保险风险,必须支付给保单持有人,不能包含在损益表中。由于各公司仍处于IFRS17的测试阶段,因此尚不清楚在实施IFRS17后基于保险合同收入的市场份额将如何变化。其次,随着损益表结构的调整,保险公司的损益表将变得更加透明,并且不再存在对“拨备差异”的复杂且难以理解的解释。清楚地显示保险业务的收入,补偿费用和承保利润相当于向公众披露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的更直接的方法。保险公司和投资者都可以从保险公司发布的利润表中清楚地看到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和利润,投资和经营状况,保险公司的承销状况和投资状况。当然,这种变化并不一定会导致保险公司净利润的减少,但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一些压力和挑战。想象一下,作为投资者,您一定会希望看到承保利润和投资收入是保险公司净利润的主要部分;作为保单持有人,您可能还希望看到您所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高于其他保险公司。第三,IFRS17复杂的会计要求也给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收入确认不再与以前相同,系统设置确认标准,业务系统收费后,财务系统自动执行会计处理。从前面的例子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无论是CSM摊销,风险调整还是付款,将来都可能需要通过精算模型进行计算。但是,模型设计,操作和维护的前提是精算师和财务人员必须对新的保险合同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有深刻的了解,以准备和实施IFRS17。同时,只有财务人员充分理解IFRS17的原理,他们才能从会计角度为前端产品设计提供有效的建议。如前所述,不同的产品结构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收入产生不同的影响。将来,保险公司如何设计自己的产品可能需要充分考虑会计的影响。此外,基于上述变化,为适应IFRS17的实施,公司的会计制度和精算制度也需要修改和更新,以应对新的会计准则和大量复杂的业务;该公司的产品设计会产生影响,并且由于实施IFRS17,某些产品条款和管理模型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也可能面临变化。保险公司可能需要从IFRS17的角度重新审查精算,财务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关系。本文仅采用通用模型方法(要素方法)作为切入点,以简要说明IFRS17对保险合同收入的影响。它不包括浮动费用法(VFA)和溢价分配法(PAA)两种测量模型的影响。的确,IFRS17中涉及的变更是复杂的,并具有广泛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一直在组织讨论,以研究IFRS17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和实施。没有什么是无法实现的。我相信,只要所有保险公司都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准备,他们就能够对IFRS17的实施做出顺畅的反应并顺利过渡。 (作者:中国保险业协会公司治理会计部吴传福;中国保险业协会罗冲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保险市场》第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