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开发区的咨询:我通过中介公司的小吴买了孙的房子。双方协商的转让价格为15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合同。在我按照承诺将钱交给了Sun之后,Sun说有必要执行拘留程序,并且中间公司需要重新密封两方之间的合同,中介公司以此为借口取消合同在我手里。在房地产转让时,由于需要少交税款,在与小吴协商后,我们签订了另一份合同。合同的其他内容与原始合同基本相同,但是每平方米的交易价格故意降低了三点。一,房子的总价变成了100万元,然后财产被转移到了我的名字。但是在孙某按照约定搬出房子后,我很着急。我没想到他会说:“中介公司的小吴正在做私人工作。他给我们的邮票是他最初工作的中介公司的章。而且,该中介公司已经关闭。中介之后他现在知道这件事的公司已被开除,我们原本以总价150万元签定了“阴合同”,100万元的股份被注销了。“阳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为了避免税收,这是非法的。我现在计划起诉您将房屋还给我。我将向您退还150万。“我想知道的是,孙先生对吗? ?法律协助: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为了达到少收税费的目的而进行的恶意串通和伪造,除此之外,合同的其他主要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条款,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图。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解除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的一部分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余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办公室”认为,在二手房交易中,不支持签署“阴阳合同”以完全pent悔。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表达方式和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的“阳合同”不能与“阴合同”分开,应根据房屋交易合同的主要目的统一。 “阳合同”和“阴合同”就财产权变更达成协议,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杨氏合同”的内容应是有效的,“杨氏合同”的价格条款不是双方的真实含义,而是恶意串通以逃避税费,损害国家利益,也就是说,“杨氏合同”价格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如果确认“杨氏合同”整体上无效,则卖方有可能声称该合同无效,并在房价上涨时以更高的价格出售。这会造成交易资源的极大浪费,破坏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根据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方签署“阴阳合同”以避税,而当事方之一re悔之后,要求确认整个合同关系无效,则不应获得法律支持。针对此案,“法律办公室”认为,“阴”房屋买卖合同总价为150万元,即使孙某说中介公司的章节存在问题,但合同内容仍然反映在孙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交易上,经法律同意,该合同仍对两者具有约束力。至于“杨氏合同”,如上所述,除了价格条款无效外,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孙某想确认整个合同无效,并通过法院收回房屋,因此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