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税收,员工需要将发票换成工资。在仲裁期间,他们不认可自己的帐户。 “工资发票”现象在某些单位中很常见。该单元将员工的薪水分为两部分:基本薪水和绩效薪水:基本薪水直接支付给银行卡,绩效薪水要求员工用发票进行交换。这样,个人不仅可以少交税,而且单位也可以免税。许多单位都将这种行为称为“对雇员的合理避税”。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 2014年全省劳动人事纠纷典型案》。在典型情况下,提醒工人不要被单位欺骗,因为发票所偿还的钱属于工资类别。现代快报记者向凤华的月薪标准为2万元,仲裁期间确定为1万元。 2013年5月9日,王以副总经理的身份前往江苏某公司,为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及审查工作。双方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口头同意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9925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前,薪金以人民币支付)。此外,王先生可以每月以发票退款的形式从公司获得现金。今年2月13日,王某辞职。辞职后申请仲裁,并要求自2013年6月至辞职时支付双倍工资,但不按月工资标准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报销费用不属于工资类别。本案涉及的“报销”是雇主和劳动者为了逃避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不应视为工资。因此,该裁定以月薪标准为基础,支持申请人的双倍薪金要求。裁定的发票偿还不能视为逃避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意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收取费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劳动报酬原则。案例评论:工资的发票交换影响员工的福利。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员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薪,评定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这只是对员工因工作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一种补偿,例如差旅费,伙食费和员工出差所产生的长途电话费。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告和报销,金额不固定。但是,有些雇主给雇员每月发票的费用报销,以逃避国家税务监督,这是非法的,被视为工资是更不合适的。记者了解到,对于“用发票换工资”,许多公司表示“是为了给员工合理的避税”。从表面上看,员工和单位都会从中受益,但实际上,直接收益确实占有员工的份额。从长远来看,它伤害了员工。例如,对于雇员而言,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受到损害,因为诸如雇员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之类的社会福利是根据企业支付的工资额来计算的。降低这些账面工资之后,员工的社会福利也降低了。结果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另外,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发生劳资纠纷,而员工要求企业赔偿经济补偿金,则员工获得的补偿金额将受到影响甚至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