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朋友圈中有一个或多个保险从业者,也许您经常看到宣传词“保险可以避免债务”,那么保险真的有这样的功能吗? “保险和避免债务”一词从何而来? 1。保险可以避免债务吗? 《保险法》指出,我想谈谈这个问题的第一件事就是,“逃避债务”,即逃税,在全世界都是非法的。作为我国的基本保险法,《保险法》永远不会告诉您“我可以做违法的事情!”,只要稍加动脑子就可以知道。公众对保险的“避免债务”功能的看法一般源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其补偿或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得限制保险个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简而言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义务付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该保险金受《保险法》保护,将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但是,敲黑板! !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到保险金时,保证金已经成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资产。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则必须使用此保险金来偿还债务。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相对应,《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也有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疏忽行使其应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权人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权除外。债权是债务人专有的。本条规定的债务人独有的债权,是指根据维持关系,维持关系和继承关系,有权要求付款的权利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恤金,养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权。关系诸如索赔之类的权力。该条款相当尴尬,并且没有被很好地理解。我们可以分析一个具体的图像:鱼欠猴子钱,猴子欠猫钱,当猴子不付猫钱时,猫可以直接找到鱼要钱。这是代位。保险公司欠猴子一笔保险金(已投保但尚未支付)。猴子欠猫钱。目前,猴子不支付猫的钱,猫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要钱。这是代位的例外。一种。在此刻,即:保险金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债权人无权要求代位代偿。但是,以同样的方式,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到保险金时,仍应偿还债务。更糟的是,不仅在保险单投保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具有“避债”功能,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如浙江,江苏)也出台了更加严格的保险单执行政策。人寿保险产品:保单的现金价值,股利,现金价值,保险金等均为法院可以执行的股权,没有“避债”的特殊功能。说了这么多,意味着“保险”和“避免债务”与这无关吗?其实,还不是全部! 2。虽然保险不能避免债务,但可以有效地实现家庭债务风险隔离保险。由于其结构的特殊性,通过某些保单设计和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理安排,该保单可以具备一定的家庭债务风险隔离功能,间接实现所谓的“避债”功能。那么,应该如何设计不同的保险类型呢?我开了一家公司。恐怕将来会有债务风险。如何购买以将债务风险与保单权利隔离?我是被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分析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不同保险类型的受益人的财产权:然后,根据上述分析,以避免现金价值,红利,现金保单价值和保险费由法院强制执行。在设计保单时,我们应遵循风险隔离的原则,即最有可能提前承担债务风险的人,然后尽量避免保单的大产权。分配他。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可以粗略地分析使保险具有一定“避债”功能的保单设计情况:下面是一个示例,以示例方式介绍如何设计可能的执行人作为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家庭债务风险隔离:Page的父亲有一家上市公司。最近,他的风险意识急剧增强,他想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经咨询后,保单设计如下:被保险人Page的祖父,被保险人Page的父亲,受益人Page保额为100万。一年后,佩奇(Page)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给他留下了300万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佩奇在继承父亲的遗产时需要偿还父亲的债务(遗产和债务等)。但是,根据《保险法》第42条,在保单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只要Paige选择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就不需要还清父亲的债务。根据本文开头所述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佩奇将依法获得父亲死亡的保险金一百万元,但债权人有无权要求第1页使用1百万的保险金还清Paige父亲的债务。因此,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合理设计保险单,就可以实现所谓的“免债”功能,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单都可以用来抵债!你在这里?我是《保险观察》,是客观,专业,热情和态度保险的自我媒介!记住喜欢,转发和跟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