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中文版在这里!这组文章将告诉您主要的影响。阅读TILB之后,按【被“大企业税务评论”选中)最近,“ CRS的中文版本就在这里”的消息在税务界的朋友微信圈子中爆发。 CRS的中文版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六个部委联合颁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主要管理方法?这将对高净值人群产生什么影响?金融机构和高净值个人应如何应对?两者都是行业所有部门和相关利益集团关注的问题。 《大型企业税收评论》于5月26日由中国税务报专门组织了CRS的完整版。报告供读者参考。根据《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如果金融机构的新开户被认定为非居民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应收集并记录必要的信息,以进行报告和应有的行为。勤勉;对于有条件的股票帐户,金融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尽职调查。 1将调查有关非居民财务账户的信息。据记者了解,《管理办法》共7章44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则,基本定义,个人账户尽职调查,机构账户尽职调查,其他合规要求,监督和管理以及补充条款。是G20批准的金融帐户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的中文化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将包括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包括由被动的非金融机构与非居民控制人开立的金融账户。这样,那些未全额纳税的金融资产将因此“浮出水面”。记者了解到,中国计划在今年内完成对超过100万美元的非居民个人股票高净值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并完成对中国居民非股票个人低净值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不到100万美元,并且所有股票机构的账户在2018年底都在调查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100万美元的账户余额已成为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定义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非居民个人理财的税收信息。帐户余额少于100万美元的帐户将不包括在信息交换类别中。相比之下,高净值个人财务账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是重点,并且是优先级收集和交换的对象。据报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每种类型的帐户都分为新开设的帐户和股票帐户。不同类型的帐户具有不同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简而言之,开设新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帐户持有人必须提供其纳税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将根据帐户开设信息进行合理的审核。股票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主要根据保留的数据进行搜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帐户尽职调查要求应用于现有帐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刘建华说,将被动非金融机构纳入尽职调查类别是“行政措施”的最大亮点。根据规定,如果非金融机构获得的大部分收入是来自被动经营活动的收入,例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则该机构为被动非金融机构。例如,它是在避税天堂建立的,仅容纳孩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被动的非金融机构很容易用作跨境逃税工具,因此金融机构需要确定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被动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则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和报告有关控制人的信息。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码,地址,帐号,余额,利息,股息和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将由金融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并最终与帐户持有人居住国的税务持有人交换上述与税务有关的信息。对于我们的居民,我们的金融机构将不会收集和报告其帐户信息。德勤中国高级税务经理康杰提醒说,当账户持有人既是中国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的居民时,他们也将被纳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交换其金融账户信息到相关的居住国税务机关。 2更加透明的信息和更高的合规要求康洁说,目前,各国政府对保护其税收权益有着强烈的意愿,国际税收信息变得越来越透明。拥有海外资产配置的个人应着重于税收合规性,以试图继续隐藏海外金融。在实施《管理办法》后,税务机关的资产逃避做法难以实施。对此,合都天下咨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王廷喜表示了强烈的赞同。王廷喜近年来一直从事CRS研究和相关培训,并已联系了许多相关客户。王廷熙分析说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导致中国未能及时,充分地向纳税居民的高净值人群征税。此外,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主要体现在易于携带和转移的金融资产上,其中大多数通过海外信托和海外大型保险单等金融资产隐藏在海外。中国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些信息。 《管理办法》实施后,各国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准确掌握高净值人群各种财务账户的信息,从而为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合规性要求也相应提高。知道海外金融账户可能全部“浮出水面”,拥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早就无法坐以待sit。仅在最近的一段时间内,王廷熙就应邀为数十家银行,保险,信托和第三方财富机构进行了有关CRS的培训。通过培训中的互动交流,王廷熙清楚地意识到,随着全球收税和管理网络(例如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和CRS)的不断收紧,高净值人士越来越要求遵守税法。令王廷熙印象深刻的是,在珠海培训了300多人之后,来自加拿大,英国和法国的十几名外国人上课。后来,当我问时,我意识到他们的金融资产遍布世界各地,他们非常关注CRS和中国可能采取的措施。记者从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获悉,自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相关金融机构已开始研究相关规定,并与高净值客户制定合规计划。有关专家提醒,CRS会根据“税收身份”而不是“国籍”来判断税收居民身份,只有非税收居民的财务账目信息会被传递-CRS的中文版本也遵循这一原则。王廷喜建议,有关纳税人应首先熟悉有关规定。例如,如果李先生是我国的税务居民,并且在瑞士有存款,则需要学习瑞士版的CRS法规;如果李先生是法国的税务居民,并且在中国大陆拥有大型的终身寿险,那么他需要学习的是CRS法规的中文版本,即“管理措施”。其次,有必要结合国内外各国的CRS法规,对全球金融资产进行全面分类,对需要信息传递的金融账户信息进行分类,为良好的税收合规做好充分的准备。其次,我们必须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金融机构对恐怖主义作出负面反应,并面临税收风险。毕马威中国曾立新最近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措施”(以下简称“管理措施”)。采取消极的方式来处理它,担心您将面临更大的税收风险。据了解,在尽职调查工作中,不排除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没有认真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来吸引或留住高净值客户,并表示,暗示或帮助帐户持有人隐藏身份信息或协助帐户持有人隐藏资产。非居民高资产净值人士也可能会采取措施隐瞒其真实身份或资产。例如,不能如实报告身份信息;转移尚未加入《自动交换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承诺执行OECD国家或地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的标准的资金;在今年7月1日之前在不同的银行开设帐户,使大量存款多样化,并将各银行的存款余额减少到100万美元以下。金融机构和非居民应意识到,在当前的国际税收环境下,各国之间的税收合作越来越紧密,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交流也越来越频繁。甚至暂时隐瞒的与税收有关的信息将来也可能是常规税或特殊税。它是在信息交换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您绝对不要冒险。重要的是要注意,除了中国加入的《多边税收征管和互助公约》外,还有100多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并且所有国家都有双边税收的法律基础信息交流。信息交换的方法有:自动交换财务信息,交换跨国公司国家报告的信息,特殊信息交换,自动信息交换,自发信息交换,并发数据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全行业信息交换。在实践中,自动税务信息交换会将来自本国的另一国居民的收入或收入分批交换给另一国的税务部门。该信息包括通过银行支付给另一国家居民的收入信息。另一方的税务机关验证这些数据的纳税时,可以检查付款人的真实身份和其他信息。作者在工作中了解到这种情况。一对来自广东的中国移民夫妇,与消费水平不符的低收入税收申报吸引了移民国的注意。但是在该国已经宣布要为低收入者缴税。该国的税务机关向中国发出了进行跨境情报交换的请求。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经调查发现了该党持股方的隐性股东,追回个人所得税3447。3万元。同时,该国还将依法追究这对夫妻的税收和法律责任。与上述情况一样,一旦暴露了隐藏的信息,将对涉及的金融机构和雇员,非居民个人或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对于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中国和有关国家均规定了法律责任。美国政府颁布的《外国帐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有关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帐户的信息,否则应向外国金融机构报告从美国获得某些收入时,将预扣30%的惩罚性预扣所得税。对于违反法规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除了在东道国支付税款和罚款以及刑事责任外,信用污点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将资金转移到尚未加入自动交换金融信息的国家并不是一项长期计划。 G20和经合组织还将对不参与金融账户中与税收相关信息交换的国家采取联合对策,促使更多国家或地区加入这一行动。增加税收透明度。从长远来看,金融帐户中税务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最终将覆盖大多数国家(地区)。面对违规,金融机构及其雇员的高昂代价,与其尽一切可能避免尽职调查和信息报告义务,不如主动合作并成为遵守法律和尊重的世界公民。好消息是,大多数金融机构和非居民都在考虑如何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识别居民,收集和提交帐户信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最紧迫的任务是尽快做好员工培训,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体系,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经营规范,统一其尽职调查。分支机构要贯彻《管理办法》的要求,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高资产净值人士应注意什么德勤中国王焕康杰尽管已经发布了中文版的CRS,但是,仍然有必要充分了解《行政措施》的适用范围,整理自己的纳税居民身份和跨境资产信息,并审查海外金融资产的税务合规性。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管理办法》,意味着中国有效地履行了20国集团关于实施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中与税收有关的信息的标准的承诺,并积极促进了20国集团的实施。中国的标准。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需要进行一定的尽职调查过程,以识别非居民持有的特定金融账户,并将识别出的非居民特定金融账户的信息报告给税务机关,然后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自动交换是加强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税收来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原则上,它不会影响纳税人应履行的税收义务。 1首先,您应该完全了解您的税务居民身份。许多人认为,一个国家的国籍代表该国家的税收居民。这是错误的认识。国籍,居住地,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特殊的测试标准等都可以用作确定个人居民和税收居民身份的标准。以中国为例,中国居民个人包括在中国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但不包括尚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而是居住在海外的侨胞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侨胞。同胞。居住在中国并在纳税年度内居住了一定天数的外国人,华侨和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也将被视为中国纳税居民。再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和外国居民。根据美国移民法,外国居民包括获得法律认可的永久居留权的人,即“绿卡”持有人,或根据居留天数达到“实质居留测试”的个人。可以看出,仅仅获得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身份或获得“绿卡”可能不会改变其中国居民身份,从而避免了金融帐户信息的交换。因此,个人需要根据目前的情况或未来的计划来阐明自己的居民身份,充分分析其潜在的税收影响,并合理地计划以避免不同国家对同一收入进行双重征税。 2第二,要检查海外资产的存在形式,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和区分哪些资产是金融资产,哪些资产是非金融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期权。珠宝,书画等实物商品以及房地产或房地产的非债务直接权益不是金融资产。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帐户所涵盖的范围远远超过存款帐户。 《管理办法》指出,金融账户包括存款账户,代管账户和其他账户,例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权和信托的收益权,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因此,对于相对复杂的资产和帐户形式(例如可能构成被动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所拥有的信托或资产等),个人应详细分析其是否归类于《管理办法》的要求。财务帐户范围。 3第三,注意海外金融资产所在地的信息披露要求。尽管有100个国家(地区)致力于实施CRS,但只有建立了信息交换伙伴关系的国家(地区)才能真正实现信息交换。此外,不同国家(地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时间表也将有所不同。因此,个人有必要聘请专业机构来帮助整理财务账目,评估收到财务账目信息的国家(地区)存在的税收风险,并寻求方法和方法来改善对税务相关事项的遵守。综上所述,《管理办法》的颁布,将促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为提高税收信息的透明度,建立更好的国际税收秩序和征管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受影响个人还应理性地看待《管理办法》,积极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完成履约程序。同时,个人应尽快整理境外资产配置方案,并进行与税收有关的风险评估和长期计划。纳税人的廉正负担不会增加。中国税务新闻网记者张凯看到拥有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非居民金融帐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的消息,加拿大和英国的杜先生是北京的会计师,他担心他的税收负担会增加。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草案明确规定,依法真诚申报税收的纳税人不必担心由于信息交流而增加的税收负担。记者了解到,金融账户中税收信息的自动交换是加强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税收来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应履行的税收义务。它主要用于各国进行风险评估,而不是直接用于征税。对于被评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收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依法真诚申报税收的纳税人不必担心由于信息交换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指出,《行政措施》的实施对公众影响不大。由于在中国开设金融机构账户的大多数个人和机构都是中国税务居民,因此在填写申报单时只需检查“中国税务居民”,开户经验的影响很小。同时,在中国开设账户的非居民或具有非居民控制人的被动非金融机构也受到很大影响。从税收收集和管理的角度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税收信息交流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的意愿越来越迫切。在这种大背景下,诞生了基于国家和地区之间相同标准的通用声明标准(即CRS)。最近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表明,CRS中文版正在有序实施。从国际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中文版CRS的到来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机会之一是CRS可以帮助解决国际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现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对中国纳税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但是目前,我们获得居民公司和个人的海外收入信息的渠道相对狭窄,特别是对于纳税居民个人收入只能由纳税人通过纳税人主动声明的信息收集,并分散在税收收集系统的各个角落,以及一些第三方信息和Internet信息。对于包括纳税居民个人在内的纳税人,海外收入信息,尤其是通过该层,将构建分层结构,间接获取的信息不完整且不渗透,从而影响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实施CRS,中国纳税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被动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将进入自动交换和批量交换的新阶段。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对于中国国际税收的发展,特别是对自然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的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当然,CRS不仅给我们税务机关的国际税收工作带来了机遇,而且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挑战。例如,当前的国内税法体系,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体系,有待完善,需要增加相关规定,以适应CRS的标准和规定;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税收居民的税收征管能力尚待提高,包括技术分析能力和情报交流与共享水平;中国的国际税收合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这要求我们在国际税收征管的实践中不断提高和完善。 《中国税务新闻》《 CRS的中文版就在这里!》张家斌审计:涂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