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合同是什么,避税合同算部分无效

提问时间:2020-05-2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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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05-2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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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如周立华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供的《房地产贷款抵押合同》,《抵押贷款协议》。本报记者沉同瑞在欺诈领域从事房地产交易和私人贷款已有一段时间。最近,这家报纸收到了一位老年读者的来信,反映他卖掉了房子并导致诉讼承担债务。记者通过采访发现,面对精心制作的陷阱,受害人往往缺乏依法保护自己的能力,在提供证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我们希望通过举报揭露这种欺诈手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处置大批财产时,必须提高法治意识,不要贪小钱。 ,不要信任他人,不要草率地签名,不要放弃。各种犯罪分子都可以利用这一机会。 -编辑2016年,上海市民周立华女士计划出售位于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家商店。中介告诉她,商店需要缴纳高额税款。如果他们签署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他们不仅可以出售房屋,而且可以“避税”。结果,周立华通过中介人签署了贷款协议,以为债权人会把房子搬走并自己偿还贷款。收入与房屋出售相同。出乎意料的是,这笔贷款不仅没有全额到账,而且他还成为了被告和因该笔贷款而最诚实的人。这样奇怪的事情是怎么回事?记者前往上海和江苏进行了实地调查。一笔交易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抵押贷款合同。 “我被这群勾结互相欺骗。既然财产不见了,那笔钱就不存在了,它成了不诚实的人。”上次欠债的是62岁的周丽华女士,她提起争执时非常兴奋。周丽华说,她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位于上海杨浦区河间路的63、65和67号商店。 2016年10月,周立华计划出售这家商店。通过与自己打交道的经纪人杨某云,周丽华联系了一位名为袁某发的购房者。双方同意,交易完成后,周立华将获得1450万元人民币。但是,记者发现,两人签订的不是房屋买卖合同,而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周立华说:“中介告诉我,商店在买卖时必须缴纳更高的税金,建议使用抵押方式进行交易。”具体计划是,
河间路63号,65号和67号商店用作抵押。在三个月的贷款期限到期后,周立华不需要偿还这笔钱,并且商店根据违反合同责任条款的规定转移给了袁某发。当时,地图便宜一些,周立华同意对方的计划。但是周立华后来发现事情并不像他们所说的那么顺利。袁某发没有一次将所有钱都叫给周丽华,而是从2016年11月22日开始通过自己或通过他人的账户来开或关她。截至2017年1月26日,周丽华总共收到了一笔钱。 770万元。这个数字远远没有达到预定的1450万元。周丽华不得不继续寻找袁某发和杨某云。 2017年5月,这笔钱没有收到,但周立华接到了一个奇怪的电话。 “一个叫陈某伟的人要我偿还老板王某刚的利息。”周丽华感到有些莫名其妙。可以说她和袁穆发之间也发生过借贷。陈某为谁与名叫王某刚的人有什么关系?兴趣来自何处?周立华请袁某发讨论该论点,但袁某发只说这是中介杨某云的错。不过,袁某发说,既然他答应周立华拿到1450万元,他除了还清房子的全部款额外,还要偿还陈某伟所需的利息。资金到位后,将全额赔偿。周立华再次听了袁某发的话:“承诺的1450万元得到保证,而且一些新出现的利息可以得到偿还,而无需深入了解这种利息的来源。”结果,周丽华先后向王某刚催缴利息128万元。直到2017年7月,名叫陈某伟的人向周丽华发送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协议,她清楚地意识到,除了与袁某发往外,她还一笔不菲的巨额债务。这时候,周丽华觉得她可能被骗了。银行卡是为“走水”而持有的,但中间人控制权周立华认为问题出在2016年11月12日,那天她和杨Yun去了上海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权证程序。据她回忆,当时交易中心里有很多人,杨某云被打来电话,迅速签署合同,他签了一份三页的协议,直接转到最后一页,请周立华在借款人处签字,但出借人的签字处为空白,没有日期。
签署该协议后,将立即释放1000万元,剩余的450万元将在“完成业务”完成后寄给周立华。周丽华说,协议签署后,杨某云被带走了,她没有看到具体内容。为了“走水路”,杨Yun还于协议签署当日下午带她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并以周立华的名义持有银行卡。之后,此卡和U盾将由杨某云保留。周丽华没有看到的协议的前两页读到了乙方周丽华从甲方王某刚那里借了1000万元人民币。总额为2%,即20万元。该协议还写道:“乙方自愿为上述贷款及其全部房地产提供本金和利息抵押担保。”抵押的房地产是“上海杨浦区河间路67号65号65号二楼”,这是周立华打算出售给袁某发的商店。 “我认为杨某云也有一家公司,所以为什么他们很正式。当时也很疏忽。”周立华生气了。 “贷款”进入了银行卡,并于2018年初转交给了一个不认识的第三人。周立华突然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事实证明,王某刚以2016年11月22日至23日向周丽华汇款1000万元为由,起诉周丽华。贷款期末,周丽华未偿还贷款本金,只能按时支付利息。他要求周立华偿还1000万元贷款,并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我从未去过太仓,我怎么能在太仓做被告?”周立华感到困惑。法官解释说,这笔1000万元的抵押贷款协议说,纠纷是由签订合同的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发生的。周立华更加困惑,“为什么在上海的交易大厅里清楚地签字,签字的地方是太仓,怎么写?”周立华认为,“其中一团糟”。 2018年7月10日,太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笔1000万元的抵押贷款协议和周立华向王某刚支付利息的记录,成为证实两人之间贷款关系的证据。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了王某刚的诉讼,要求周立华偿还贷款和未付利息。 “不应该这样判断。”周丽华觉得她和王某刚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2016年11月22日至23日,他向周丽华的SPD银行帐户进行了4笔转账,每次转账250万元,总计1000万元。但周丽华说,自从发卡以来,用来收取这笔钱的SPD银行卡就一直不在她手中,她也没有得到这笔钱。她以前收到的770万元是由袁某发在她在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帐户中收取的,与这1000万元无关。为了证明自己没有钱,周丽华以她的名字提供了浦东发展银行卡的交易对手查询报告。该表格显示,王某刚确实在2016年11月22日至23日向该卡总共投入了1000万元人民币。但是,每笔付款都在该卡输入的同一天转出。其中,990万被转给了一个名叫李某清的人,另外10万被转回了王谋刚。而这个李某卿,周立华说她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在太仓法院采访了案件的主审法官高平。高平说,周立华在审理此案时,确实声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卡并不在自己手中,也没有得到一千万元的现金,但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记者对法庭笔录的审查也证实了这一点。周丽华说,她从未打过官司,以为法官会讲故事来主动收集相关证据。上海公安局提起诉讼,在太仓法院将房屋拍卖后,周立华意识到此事的严重性,于2018年8月2日向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举报,反映了他的诱惑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8月7日,杨浦分公司决定提起诉讼,并向周立华发出提起诉讼的通知。由于周立华未能按判决书要求的期限偿还贷款和利息,王某刚向太仓法院申请执行。太仓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月24日发布执行裁定,裁定:“拍卖(销售)周立华的房地产位于杨浦区河间路67号65号65。上海(房屋证书编号:Yang)偿还债务。“在法院下达执行裁定的21天前,周立华于2019年1月3日向太仓法院发送了上海警方案件登记通知书。希望遵循``先罚人先’’的原则,待调查进行中。2019年3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67号65号65号成功拍卖。
尚有58万元的缺口。 6月24日,法院将周立华列入不诚实处决的人名单。以前,上海法院曾见过同一批人和同样的方法。周立华希望他的事情可以得到进一步调查。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他控制了受害人的银行卡,并在形成交易记录后提起诉讼。遭受这种战术的不仅是周立华。 2016年8月,上海的刘建民应同学吴某兴的要求提供了贷款担保,而贷款人是周立华案中的同一人陈某伟。陈某伟还从王某刚那里收钱。刘建民和陈某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并以刘建民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开设了新的银行卡。之后,陈某伟分两次将其转入90万元,然后将其转入吴某星的账户,并打印出交易明细表。刘建民说,这张卡的密码是由陈某为设置的,保留的手机号码也是陈某为。他不知道该卡中的资金状态。 2016年12月,陈某伟向上海市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款,但法院对此予以裁定。 2017年9月,陈某伟以未还本金和利息为由向上海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对刘建民提起诉讼。首先,法院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和其他证据确认了资金流向,确定了原被告之间没有实际借贷,并驳回了陈的所有索偿要求。周丽华说,她现在无法联系杨某云和袁某发,希望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此事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恢复事实真相。 (人民录像带朱英辉参加写作)(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