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性电子商务法在不断变化的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子商务法”一经引入便面临着过时的风险。在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化的过程中,有关法案详细规则的争议远非平静。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赵义伟8月31日,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 ),该法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表决,并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有关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格局的法律。由各部委组成的《电子商务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牵头制定的,具有很高的立法效力,旨在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基本的法律框架。电子商务法的登陆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利益之战,早在立法初期,代表企业观点的行业协会纲要,学术界的纲领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主体的emic社区,以及代表监管意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版本的原始大纲,在整合成第一版后经过了数十次修订。它是第一次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2013年底的立法程序正式启动到今年的最后采用,电子商务法律已发布了五,四,三次,涉及许多电子商务业务实体,商业活动,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资格,税收,知识产权,职责划分,处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等诸多方面,已经在中国电子商务行业中颁布了立法。其中,最具争议的微信商业登记,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法规,平台责任等细节在最后投票阶段仍经过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全国人大财政委员会副主任尹忠清透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要经过三项审判,但经过四次审判后很少通过《电子商务法》,这表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和审慎性。最终定稿的新法共七章,八十九条,以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解决,行业四大方面制定法规。晋升和法律责任。其中,不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义务,平台责任,基本规则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总结了解决实践中一些常见纠纷的实践经验。在整个法律文件中,规范商业行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贯穿始终,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永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商贸行业,努力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的运作。运营商,电子商务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全国人大财政委员会副主席尹中青指出,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在涉及电子商务的三方中,消费者是最脆弱的,其次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是最强大的。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平衡电子商务三方的合法权益,适当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适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三者的保护。商业消费者。随着最终法案的实施,电子商务的运营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涉及电子商务的各方也受到其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一经出台便面临着过时的风险。在电子商务行业标准化过程中,围绕该法案详细规则的争论还没有结束。平台责任争议在通过《电子商务法》的前夕,对有关平台责任划分的规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正是这一条款在第三和第四次审核草案中引起了巨大争议,并引起了公众对平台责任划分的关注。在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第三次审查中,第37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知道或应该知道,运营商在平台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要求,或其他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与平台上的运营商共同承担责任。“而在8月2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期间,第四次审查草案将原始第三次审查草案的第37条修改为“对于与消费者的生活和健康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未履行其对资格审查的义务平台中的运营商,或者如果消费者未能履行其安全保证义务并造成消费者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附加费用y依法承担责任。 “此时,平台的责任范围已从“连带责任”更改为“补充责任”。紧接在电子商务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的前一天,表决草案将原来的“第四次审核草案”从“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订为“相应的责任”,并删除了“补充”一词。最后,最终确定为“相应责任”。 “这一过程意味着各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尹中青透露:“平台的代表们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但后来改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它太轻了。’相应的责任’更加平衡。”审查草案中,从“连带责任”变更为“补充责任”引起了强烈的怀疑和争议。徐显明,蔡芳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委员公开表示了分歧,认为这种修改是“倒车”,并减少了平台的责任。作为“补充责任”拟议修正案的主要呼吁者,李永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责任制之争的核心在于原来的责任制和监督制度,不再适用于当前的新平台。经济结构。法律严重落后于实际发展。 “平台的责任分配机制应该创新,这取决于平台的经济特征。”李永健表示,在新的责任制下,平台应承担有限责任,包括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也不应传统上完全不承担责任。系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同时起诉该平台和该平台内的商家。 “补充责任”是指仅当商家无法满足赔偿要求时,才需要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起诉平台自然比对平台上的商家的起诉更为简单,但是对于平台而言,平台上有大量的商家。如果您想对每种可能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沉重的负担和不可估量的合规风险。 “如果让平台承担责任,那就是懒惰的政治和不公平的思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研究协会副会长刘开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该平台需要为消费者做所有事情。在涉及安全保证义务,资格审查义务,等等,它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如果平台可以证明其已履行了义务并且没有疏忽,则可以考虑豁免。同时,“补充责任”修正案的依据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履行其安全保证义务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方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则第三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员或者组织者不履行安全保证义务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解释,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之间没有秩序,他们全权承担责任。责任是在侵权人无法支付的部分内承担责任,存在顺序关系,责任要比共同责任轻。对于最终确定的“相应责任”表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史建中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甚至包括“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修改可以看作是一定的进步。史建忠还指出,“责任责任”包括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目前尚不明确,非法电子商务平台成本不明确意味着不能保障消费者权益。 “责任责任”有待日后修改,可以确定详细的规则或诉讼,这将增加消费者索偿的难度和维权成本,使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意味着行业标准化的加快,并且由于过去的信息不对称,平台,商家和消费者都将面临更加详细的限制。因违反规则而导致的增长情况将被终止。对于平台责任的增减争议,“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也从多个细节上阐明了平台总体责任的定位,并提出了许多社会热点问题。作为回应,例如“默认平台捆绑”,“平台押金退款问题”和“大数据查杀”个人推荐条款等,都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平台的操作行为。该平台的单方面规则制定将成为历史。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运营商应以显着的方式兜售商品或服务,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且不得将捆绑商品或服务用作默认的同意选项。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退还押金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合同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则应明确说明退还押金的方法和程序,不得有不合理的条件。设置用于退还押金。 “过去,该平台单方面规定了一定的消费量或一定的期限。以后将禁止退还押金等行为,未来的规则制定将更多地集中在公平协商和消费者选择上。同时,该平台对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使用也将受到限制。针对当前批评的“大数据杀害”行为,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运营商应根据他们的兴趣,爱好,习惯等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服务。尊重其个人特征的选择平等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电子商务法》规定,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应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此外,为了防止垄断和恶意竞争,该平台以前要求商家以竞争为目的“选择两者之一”,签署所谓的“独家合作协议”等惯例也将成为一件事情。过去。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运营商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排除或限制竞争。 “虽然文章中没有提到处罚,但本文的监督和处理措施将基本上参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李永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除了收紧对平台的限制外,《电子商务法》还就资格和税收方面的各种形式的商人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根据该法的定义,从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电子商务运营商”,这意味着不仅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而且平台内的运营商等等,但也包括电子商务和使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各种“网络名人”,根据在线和离线之间的一致性原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经营者,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取得行政许可依法行事,并依法开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自产农产品和副产品的个人销售以及零星的小额交易免征。该条款可能成为新法律实施后最具影响力的条款之一。刘开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为税收登记是基于商业登记的,所以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的避税利益。新法律的出台将大大改善在线个人商人的现状,这些个人通常是非实物,非注册和不安全的。从立法到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具有天然的缺陷,围绕《电子商务法》的疑问和争议从未消除。在文件的最终内容中,在刘开祥看来,电子商务法只是倡导和原则的基本法则,对具体案件的判断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在法案讨论过程中,平台的资格审查义务和安全保证义务得到了不断加强。以打击假冒商品为例,草案初稿规定,如果平台知道平台上的商户侵犯知识产权,应当采取删除,封锁,断开,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在第二次审查开始时,“知道”一词改为“知道或应该知道”。与本法规相同的更改还包括“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法案从第二次审核中规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平台将与平台上的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在初稿中,关于知情和不知情的判断是绝对的,定义起来很不方便。”刘凯翔说。关于平台“知道还是应该知道”的判断,刘开祥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根据常识性原则,您应具有辨别对公众显而易见的销售假货行为的能力;第二,平台应在收到假冒商品举报后立即核实并采取措施;三,平台出现假冒商品大量销售的情况下,应主动进行调查,整顿平台内的经营环境。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用户之间的平等交流方面,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应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估系统,公开信用评估规则,并且不能删除消费者评估。同时,该平台应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通过拍卖进行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标记“广告”。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外,法规还规定了网上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情况。该法案明确规定,如果平台的支付指令错误导致消费者损失,则支付平台应承担责任。如果支付平台可以证明用户是错误的一方,则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修订过程中,所有意见的博弈都反映在规则的各个方面。”尹中清在回顾《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和调整过程时,承认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地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只有在从事研究和起草之后,起草部门才逐渐扩大共识。审议和博弈的过程,以使草稿更具可操作性。但是,经过几番周折之后,《电子商务法》在细节,态度和参考法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仅使用统一的基本法律进行监管注定是有缺陷的。 “李永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属于基本法,主要侧重于在线零售,但它适用于所有领域。就交易的性质,商品的销售和提供而言服务的服务被认为是相同的,并且没有根据服务法规的特征进行细致的处理,例如涉及食品安全的送餐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旅行平台等,仍然存在准则过于笼统的问题发生纠纷时,电子商务法的参考价值有限,仍然需要具体的监管和处罚规则,要依靠有关部门参考有关法律。电子商务,很明显,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庞大而复杂的纠纷。 d平台的自律机制已成为广泛共识。 。 “大多数电子商务纠纷都可以通过多方沟通和仲裁解决,而不必浪费司法资源。”李勇健向《中国新闻周刊》供认,在维权渠道上,政府可以资助建立社会福利事业。直接仲裁机构;或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三方沟通机制,如淘宝的仲裁解决方案;谈判自律条款,并为电子商务创建和创建专业的争议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法中的大多数规定都是倡导性的,没有提供关于承认的规定。它有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刘凯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电子商务领域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法律。 。企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多方面的角力以及利益和解的困难,也是无法对其进行真正完善的真正原因。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法寄予最大期望,但是我们只能督促电子商务行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中国新闻周刊》 2018年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