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雇人士是否不超过30,000,您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所售商品的销售或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以及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销售。增值税小型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过程,修理和维修服务,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季度税为90,000元),服务和无形资产每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90,000美元,无税资产)季度税),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暂时免征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固定期限的个体工商户也适用此折扣。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税务机关。 2。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车辆重新申报车辆购置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应税价格是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的:对于免税条件已经消失的车辆,提供服务的,应免征其应税价格。自第一次纳税申报之日起,寿命不足10年。车辆首次提交纳税申报表时确定的应税价格为基准,并每年扣除10%;应税价格是免税车辆不足一年的原始应税价格;使用寿命超过10年(含10年)的公司,应税价格为0。3。跨区域税务相关事项报告表是否已固定期限取消?根据《关于创新跨区域税收相关事项报告和检查管理制度的通知》:取消了跨区域税收相关事项报告和检查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将检查管理的有效期定为180天,而是将跨地区商务合同的执行期作为有效期。如果延长合同期限,纳税人可以向企业所在地或组织所在地的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延长检查和管理有效期的手续。有关详细信息,请咨询税务机关。 4。征收差额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在减征之前或之后,有权享受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减免?根据《关于明确改革和增加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按照现行规定,实行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根据销售收入确定是否能享受3万元的优惠。在发生差异之前(季度(税款为90,000元人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详情请咨询税务机关。5。个人为获得付款的单位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并由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