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
B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收入
C个人储蓄来自教育储蓄利息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兵役调动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 2.以下所得暂时免征所得税来自个人所得税(8)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利和股利。 ”
3,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理事会应免于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