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地区普遍使用的主要税种。它以纳税人的收入为征税对象。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实行更多的收入,更多的税收,更少的收入,更少的税收。负担原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其累进税率有利于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起到稳定经济波动,调节消费和投资的税收作用。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低个人所得税制度和无个人所得税的避税天堂制度。
在丹麦王国,人们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有税收。如购物,乘车,打电话,娱乐活动等,只要付款,ZS%的金额就是个人缴纳的消费税。如果您在社交活动中收到礼物和礼物,则必须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当金钱超过140美元时,您必须按照规定纳税。处以重罚,甚至入狱。丹麦也有遗产赠与税,对继承的遗产征税。同样,如果纳税人在一个城市工作,并且由于工作需要而被转移到另一个城市,他必须首先履行其职责,向新搬迁的城市纳税。在丹麦汇出资金的丹麦外国移民也必须按照规定纳税。如果从银行收到的外币汇款额超过1401美元,则也将按照规定征税。此外,尽管丹麦没有关于外国人携带多少现金的规定,但他们必须在入境时如实申报。在丹麦短期旅行的外国人不必为所带来的钱缴税,而是在丹麦逗留期间的消费所有购买的商品均含25%的消费税。
丹麦王国的高税收为所有人带来了高福利。在丹麦,从婴儿出生到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大学的一切都是免费的。人们的生活,老年,疾病和死亡,所有医疗费用都是免费的。老人退休后,有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生活而不必为此付费。国家征收的高税也不断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城市交通条件,并为公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这些都是由于高税收带来的高福利。
丹麦自1903年起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有90多年的历史。1969年之前,丹麦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了个人纳税申报方式。落后的收税方法不能完全控制和控制个人收入,税收流失很普遍。从1969年至今,丹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已改为从源头扣缴和代扣代缴,并辅以个人预测和年终申报方法。
1.立法原则和税率
个人所得税有四个立法原则:
1.付款能力原则。它是个人所得税立法的主要原则,实际上,它也是基于纳税人的行政能力原则。基本原则是在扣除纳税人的基本支出(例如衣服,食物,住房,交通,教育和补偿)后,对个人总收入的余额征税。
2.过度进取的原则。就是说,有更多的征费和更少的征费。这是调节个人收入的杠杆,是调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内部稳定器”。
4.净收入原则。这就是说,扣除费用后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租赁业等应税项目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与大多数国家/地区不同。税法中没有特定的税率,但该年度的最高税率由议会每年协商确定。例如,1993年的最高税率是68%,1994年是65%。1994年实际实施的最高税率是61.7%,分为个人收入。 130,000丹麦克朗的税率为44.7%,个人收入超过130,000。对于234,900丹麦克朗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9.2%;对于234,900以上的部分,为61.7%。
2.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支出
自1993年以来,丹麦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所减轻,预计最高税率到1998年将降至58%。由于丹麦仍然是一个福利很高的国家,在降低税率之后,为了确保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1994年征收了社会保障押金(相当于社会保险税)。收取社会保障押金的目的是个人收入的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按5%的税率征收。从这个角度来看,随着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下降,社会保障税率估计将增加到大约8%。
丹麦的个人所得税基数是个人总收入减去社会保障存款和工会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