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3500-1300)* 3%-0 =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
第6条
工资收入的第一部分,即扣除费用3500元后的月收入余额,为应税收入。
第3节适用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赚取工资和薪金并在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外赚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附件
费用的加减,加减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15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和工资收入)
系列每月应税所得税率(%)
1不超过1500元3
2超过1500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人民币至9000元人民币20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支出中扣除每月3500元的支出和其他扣除额后的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28条:《税法》第六条第3款提到的额外扣除的适用范围是:
(1)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员;
(2)在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外国专家;
(3)在中国居住但在中国以外工作或受雇以获得工资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3款的附加扣除标准为1300元。
第30条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华侨和同胞应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