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解除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工资收入”项
该物品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比较大,人员被免职
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财务补偿收入可以被视为
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
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从事个人工作的年数,并将商数用作个人月薪
工资收入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和支付的。企业中的个人工作年限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的限制,如果超过12年,则将计算为12。
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应当补缴。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免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性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的收入少于去年当地雇员平均数量的三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关于因个人发行个人经济收入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的比例实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已支付的失业保险费可在计算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财税[2001] 157号,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给予的其他补助)。是本地的平均工资中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执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因此,根据财税[2001] 157号文件,超过当地社会工资三倍的部分,其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用人单位给予的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低于上一年当地雇员平均工资的三倍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多余部分是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个人为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予的经济补偿。”通知的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因此,超过当地社会工资三倍的部分需要纳税!
政策依据1.“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劳动和劳工部[1994] 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