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规定,企业按照缴费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缴费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险一金”。请问,财税[2006] 10号关于“豁免”的声明与规定有什么区别?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基本保险费等是“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主要是指国家统计局个人收入(收入)的计算口径。统计。个人支付的所有支出均计入个人收入额。国家税务总局在与财政部研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时,为了方便基层税收征管机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业务,使用另一种表达方法,两者本质上是相同的。
关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个人缴纳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缴纳。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个人和个人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准备金。也就是说,单位是否可以为雇员支付20%的养老金,而个人支付的8%养老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仅是指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而不是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因此,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为雇员支付三险一金,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按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不仅限于基本养老保险,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除上述基本保险外的补充养老金和补充医疗服务等待中不能享受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