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6] ]第10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政发〔2005〕5号)等规定,单位个人不得超过上一年职工的平均月薪。在12%的范围内,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平均月薪,不得超过该职工所在城市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原来的三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