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开始,新的个人所得税增加了特殊扣除额。相同的工资,不同的人的情况,税收减免有所不同。按照少付的200元估算,税前工资约为7500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额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财税[2018] 51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增至8%。它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应按每月固定的400元扣除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支出。具有相同学历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扣除固定费用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