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个人应当取得正本或正本。他们在公开拍卖中的书面手稿。个人收入税是在“权利收入”项目中征收的。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提交人应当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正本或副本。他的著作的手稿并获得收入扣除800元(转让收入少于4000元)或20%(转让收入大于4000元)的转让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特许权使用费”的20%缴纳。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
其次,拍卖上述书面作品的原件和复制品以外的其他财产,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财产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应当指出,私有财产是指属于个人的所有财产,例如书画,瓷器,玉器,珠宝,邮票,硬币,古籍,古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
同意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税率为20%。在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应预扣税款吗?
参考: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89号,第5项,“拍卖手稿的税收问题”:作者公开拍卖其著作的原始或抄本。(招标)根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我们需要区分手稿的收入,手稿是指个人以出版,出版书籍,报纸和期刊形式(包括书面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和其他作品。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则费用将减少人民币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基于特许权的单个许可证的收入。
应当指出,拍卖作品和文物的收入可以批准收取。
也有必要将收入与劳务收入区分开来,劳务收入具有三种税率:20%,30%和40%,特许权使用费率仅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