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合作社出售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余的则需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中的“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一词,是指直接种植,收获和动物育种,捕捞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
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农产品以及由单位和个人外包,加工和出售的农产品,它们仍属于注释中列出的农产品。不在免税范围内,应符合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前提。
农产品自产自销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进行买卖,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公告》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农业特色产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暂停农业特殊产品税后,个人家庭或直接从事农业特殊产品的个人获得的农业特殊产品的收入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家庭或个人经营农副产品所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应当依法纳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
1.法律目标: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2.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