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术语“特征阈值”在此使用不准确,应为“费用扣除标准”。
其次,在统一国内外人员的扣除标准之前,外国人员的个人税金,薪金和费用的扣除标准不会改变。外国人员扣除额高的原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因为国家要吸引外资和外国人员。现在已经实现了目标,它将逐步统一国内外政策。如公司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舶税,以及其他税费。总之,外籍人员的扣除标准仍为4800元。尽管增加了基本扣除额,但将减少外国人员的额外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调整收税机构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通用术语。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没有在没有住所的情况下生活或少于一年但在中国有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国个人等。个人所得税是法律准则的总称,该法律准则调整了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期间收税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大陆的个人免税额将调整为3500元。
个人所得税特别扣除,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监护,住房贷款利息或房屋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6种特别扣除。
根据民生支出的变化,例如教育,医疗,住房,养老金等,及时调整特殊额外扣除的范围和标准。
纳税人子女的全日制学费支出是按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标准费率扣除的。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学,本科生,硕士,博士教育)。
年满3岁且在进入小学之前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应遵守本条第1款的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扣除100%的扣除标准,或者双方可以分别扣除50%的扣除标准。特定的扣除方法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
第7条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以外的地方接受教育,则纳税人应保留相关的学校教育文件,例如海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出国留学签证,以供参考。
在学位(学位)教育期间,应按每月固定的400元人民币扣减纳税人在中国继续教育(学位)的支出。同一学位(学位)的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取得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的支出,应当在取得有关证明的当年,按固定费用3600元扣除。
受过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应保留相关证书和其他材料,以备将来参考。
纳税人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父母之一扣除。纳税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医疗费用
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居民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国内计算方法相同,即(总收入阈值)*税率。要缴税,您需要去当地的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您已在国外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在国内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积了183天的人是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居民个人收入,应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纳税年度内无住所且未在中国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
从公历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扩展配置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收入;
(2)劳务报酬;
(3)手稿的报酬;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营业收入;
(6)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7)物业租赁收入;
(8)财产转让收入;
(9)意外收入。
个人从前款第1项至第4项获得收入(以下称为综合收入)的,应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项目计算。从前款第5项至第9项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另行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附税率表);
(2)对于企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随附税率表);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