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工资,工资性收入的税前扣除标准(即起征点和免征额)和适用税率未发生变化,或者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实行3500元/月的起征点。适用七级累进税率。
薪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薪金收入-“五险一金”-扣除额)×适用税率-若干免税额的快速计算扣除额为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为:如下:纳税=整个月的应税收入*税率快速计算扣除。实际工资=应付工资-四付税。整个月的应税收入金额=(应纳薪金-4金)-5000。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的起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在扣除支出6万元,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税倾向于中低收入。新税法规定,此次修订后,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个人税的部分税率,并分别扩大3%,10%和20%的三级低税率,将25 %的税率将降低30%,35%和45%这三个级别的较高税率保持不变。多项支出可抵税。将来,将计算个人税,除了基本扣除和“三险一金”的特殊扣除外,还将增加特殊扣除。新税法规定:特殊的额外扣除,包括子女的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对老年人的抚养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新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新的起征点和税率将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税法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薪金所得将从月收入中扣除5000元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扣除和其他扣除额。余额是应纳税所得额,按每月转换后的月度所得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收益)计算并支付,不扣除其他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如下:
1.第6条第1款修改如下:“工资和薪金收入,扣除1,600元成本后的月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地修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的注释。
第8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收入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则为工资。应在两个或多个位置获得。,工资性收入或无代扣代缴税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部扣缴扣缴申报。
该决定将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税的其他方面未修改。
新工资和工资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应税收入=所得收入免税的收入费用扣除额
个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其中:
1。免税收入包括: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2。费用减免(所谓的“起点”)一般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执行国家标准1600元。
3。税率介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5%至45%之间。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更加复杂,因此可以使用适用的税率和快速的计算扣除将其转换为简化的算法。具体适用的税率和快速计算扣除可在税率表中找到: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0-500、5、0
500至2000、10、25
2 000-5 000,15,125
5000至20000、20、375
20 000-40 000,25,1375
40 000-60 000,30,3375
60 000-80 000,35,6375
80 000-100 000,40,10375
高于100000、45、15375
根据上述方法,自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