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增加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算基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四条,出租房屋的个人应税所得不是包括增值税在内,用于计算房屋租金收入的免税额不包括为此租金支付的增值税。对于转租房屋的个人,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将扣除付给房屋出租人的租金和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如果免征增值税,在确定税收计算依据时,交易价格,租金收入和房地产转让收入均不得扣除增值税。
第6条规定,在计算上述税款时,税务机关核准的应税价格或收入不包括增值税。
本通知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租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项】:物业租赁收入
【税率】:从个人出租房屋中获得的收入暂时减少时,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的计算基础】:从个人租赁财产中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从下列支出中扣除:
(1)物业租赁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应通过纳税证明扣除);
(2)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如果一次不能抵扣,则可以继续扣减,直至下次扣除。扣除完成)
(3)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每笔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固定金额800元;每笔收入超过4000元,减少固定金额。费用的20%)。
此外,如果财产的所有者去世,并且财产在继承过程中被出租,并且获得了租金收入,则接受租金的个人应为纳税人。
计算并获得租金收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