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和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增值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个人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投资于该企业后,从增值评估中获得的收入在投资企业股权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回,转移,清算时有收益的,按照规定执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的财产价值”是资产评估前的价值。“投资无形资产股票的个人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转让股权时,财产的原始价值作为转让收入的扣除值只能基于评估前的价值,而不能基于增值评估的价值。实际上,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被合法地递延至股权转让为止。
根据税法的规定,无形资产的转让应按转让价格征收5%的营业税。
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分录为:
借款:银行存款的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款:无形资产
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
扩展数据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时,其转移收入的会计处理与无形资产所有权转移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结转转移成本的方法不同。由于企业仅转让使用权,因此企业仍然保留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并且仍然拥有拥有,使用,利润和处置的权利。
因此,该无形资产仍然是企业资产,无法从帐户中注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成本,仅为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服务费)的成本。因此,在结转转移成本时,应根据履行合同产生的实际费用从“其他业务支出”帐户中扣除,并在“银行存款”帐户中贷记。
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 41号文第1条:个人投资于非货币资产,个人转移非货币资产与投资同时发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应当在评估后以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移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扣除资产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纳税人一次付清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合理确定分期付款方案,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所得税应在五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缴纳。从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
根据上述规定,无形资产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的余额为基础,以20%的税率计算。如果难以一次付款,则可以在5年内向主管税务局申请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营地改革后,无形资产的外国投资应被视为销售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另外,还预扣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