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申报,在申报后的下个月10日之前,通常通过网上向当地地方税收报告,通常在15日之前从企业税收帐户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的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代扣代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声明,进一步重申如下:
1.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所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当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额(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是该单位的成员,扣缴义务人均应代扣代缴其应交税款按适用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预扣代理人应指定财务和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员专门处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缴纳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计算和合并个人所得税。
4.预扣代理人应在下个月的15号之前每个月申报预扣税款(如果节假日和节假日被推迟的话),并将“预扣个人所得税报告”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提交“个人收入支付明细表”,包括每个纳税人的姓名,单位,职位,收入,税金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6.厦门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总公司或分公司代扣,并应向厦门分公司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
7.对于使用电子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基本支付局可以确定如何提交相关信息的问题,例如“详细个人收入支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