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居住的主要地点。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应以其住所为住所。”也就是说,在户口簿中登记的住所即为住所。每个国家的公民只有一个住所。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民经常居住的地方可能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
居住地分为永久居住地和惯常居住地。永久居留权通常是指《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住所。惯常居住是指经常居住的地方,与永久居住地一致,有时不一致。根据这种情况,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惯常居住的标准,并将在中国居住的个人定义为: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而惯常居住在中国的个人。这样,中外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与大陆公民是有区别的。
所谓的惯常住所或住所是根据税收来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法律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未指实际住所或住所。例如,如果一个人由于学习,工作,探亲,旅行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那么当其在国外居住的原因被排除后,他们必须返回中国居住。这样,即使该人不居住在中国,也应该确定他是惯常居住在中国的人。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概念与通常的住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