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提供境外税务机关签发的原始纳税证明的,可以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1.如果工资是由外国支付的,则个人所得税是在国外支付的。
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住所,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没有住所,没有住过或少于一年但从中国获得收入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国个人等。
扩展数据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于调整税收征管机构与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在征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管理。
2.英国是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 1799年,英国开始尝试不同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直到1874年,它才在英国成为固定税类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以及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同胞。
(1)援助国收到的发给我国的工资和生活津贴,用于为该国的免费援助服务于该国的建筑项目,无论是由我们还是由外国支付,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2)来中国接受教育的外国专家,应在中国服务期间支付工资和薪水,并为他们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提供免费的“三包”。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免费提供的住房,汽车使用和医疗服务均免税。
(4)来中国领取生活津贴和奖学金的外国学生不属于工资和薪金类别,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国驻华人员由国外派遣单位支付,包括个人工资,公共支出(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商业交易所需的通讯费),生活津贴。可以明确划分上述收入的支出(住房支出,差旅支出),只能按照规定对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一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国确定居民的标准不同,可分为居住标准,时间标准和意愿标准。在确定居民纳税人时,有些国家使用一种标准,而有些国家则同时使用两种或三种标准。
(1)居住标准。这里提到的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一个人长期居住的地方,而不是一个临时居住地。在大多数国家,通常很难在税法中给出准确和完整的居住概念。在许多情况下,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中国税法将“在中国居住的人”定义为“由于户口,家庭和经济利益而在中国经常居住的人”。
(2)时间标准。通常,它是根据纳税人在一个国家停留的时间长度来计算的。符合该国税法规定的标准的任何人都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对于大多数国家/地区,此时间标准通常设置为183天,例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其他一些国家/地区则设置为365天,例如中国,日本;设置的国家很少几十天了。
(3)意愿标准。通常确定纳税人是否愿意以居民或非居民的身份定居或永久居住在该国。根据美国的规定,持有“绿卡”的所有外国公民在税收上都是美国居民。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国际公认的惯例为基础,并采用了居住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并在中国生活了一年的人是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没有住所,没有在中国居住,或者没有住所并且在中国居住少于1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有限,并且仅根据税法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前税法中的“中国内部”概念是指中国大陆,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