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发行额外股份而导致的股份增加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但是,由于信用合作社分配股票股利而导致的股票增加,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利息,股利,股利收入”等税项,按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是,农村信用社的分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农村信用社的分红额* 20%
是否有法律义务为股东预扣股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收入应为纳税人,而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预扣税个人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者多于两个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额扣除。支付报关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本条于2006年1月1日生效)规定:“如果纳税人具有下列其中一项,在这种情况下,他应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 (二)在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有工资待遇的人员; (三)有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的; (4)收购没有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收入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年末三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规定:“ 1。2005年,纳税人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领取工资。 ,工资收入和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以及应税收入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 2,2005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但除本通知第1条中指定的情况外,无需提交纳税申报表。地方税务机关将其纳入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3.纳税人应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如果收入超过12万元,则应仔细记录所有收入信息,并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将所有年收入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根据第15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依法规定的税收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和行政法规。,用于交叉比较和验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和税收信息的系统。 “从双向申报制度的立法意图来看,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法和自负税申报义务条例的执行情况不排除付款人的预扣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应履行其预提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规定不要求个人自行宣布其股息收入,因此不包括公司的预扣税和预扣税义务。因此,如果公司作为股息支付者,在支付股息时未能履行预提和预提义务,根据《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并对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未缴纳,未缴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