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必须由单个家庭支付。有关规定如下:经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经核实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万元以上的,超过2万元的,按批准的税率0.6%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每月营业额在人民币50,000元(含)和100,000元之间,则超过2万元的,按批准的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经核定的月营业额在人民币十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按照核定的1.8%收取率收取。个人所得税。批准的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将不再批准购买税控设备,并统一使用固定价值的发票。对于购买了税控设备的人,他们可以继续使用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