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如果您没有及时向被雇用单位报告扣除额信息,以致从该单位的预付工资和薪金中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或不完全享受扣除额,则可以申请在一年的剩余月份中补充该单元从次年的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付款地点向税务机关提交结算报告时,也可以扣除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