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雇员承担。如果单位支付个人上一年的收入,则不是单位的正常业务支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计算所得税时应增加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
借款:上年度损益调整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付款时:
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的年度损益调整:
借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1.发放工资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为所得税纳税人,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为预提所得税纳税人。
第9条规定,债务人每月应缴纳的预提税和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支付至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报税表。
工资的应付税款是按月计算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将税款支付给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每年计算,每月预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预扣税款,并按时缴纳,制作特殊记录以备参考。
第40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海洋运输,海洋捕捞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其他产业。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实际付款额缴纳的,并按月征收。目前,允许分配给每个月进行计算的计算应仅针对特定行业,或具有明确规定的政策,例如一次性取消劳动合同和一次性发放奖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前几个月工资清缴个人所得税计算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纳税人应于前几个月收到工资的清偿。 (包括津贴,补贴),偿还的工资可以摊销回当月的工资和薪金中,并合计起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相应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应纳税额= {[((相关月份应偿还的工资+原月份的工资和薪金所得)-支出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原始月份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陕西省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