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
“一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为在其单位任职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当付款部分包含在个人帐户中时,个人不会临时支付个人所得税。
2.个人按照年金政策支付的年金部分应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部分不超过税额的4%。我的薪水基础
3.年金单位缴款和个人缴费超出本通知第1条第1项和第2条规定的标准的,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应为依法征收。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
4.企业年金的个人年金的计税基础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总薪资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职业年金的个人供款工资的税基是员工的岗位工资和薪级表工资之和。雇员职位的薪资和薪级表中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的雇员平均月薪的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根据《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支付的年金个人缴费不超出我已付薪金税基4%标准的部分,应从当期个人应税收入中暂时扣除。
年金单位供款和超出规定标准的个人供款应纳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接受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执行本通知后每月收到的年金,将按照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年或每个季度收到的年金平均分配到每个月,每月的全额付款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费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执行本通知之前,单位和个人开始支付年金费用。如果个人在执行本通知后收到年金,则可以从收到的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本通知前支付的年金单位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付款和个人付款,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对余额征税。
如果个人分期领取年金,则在执行本通知之前支付的年金付款额应为总付款额的百分比,并应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后的余额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个人因出国定居而收到的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个人去世后获得其指定一次性的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的个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收款人允许接收一次性付款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将在12个月内每月分配,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和缴纳。
对于除上述特殊原因之外在个人年金帐户中收到资金或余额的个人,不允许采用分摊方法,但应将他们一次性收到的总金额用作一个月"仅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4.当个人收到年金时,应交税款应由受托人代受托人代扣代缴。年金客户经理应立即向保管人提供个人年金支付额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明细。
根据受托人的指示和客户经理提供的信息,保管人将根据规定计算针对个人当前年金待遇的应付预扣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托管人位于付款处。
6.制定年金计划的单位和年金保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雇员的预扣税额执行详细的声明。受托人负责协调相关管理人员处理预扣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