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艰苦生活补贴属于个人,通常不支付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从工会基金中缴纳的,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免税包括: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
由家庭福利或工会基金支付给贫困雇员的福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第4条第4款,福利费,养老金和救济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0号令)第14条,提到了福利费税法第4条第4款所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通过工会基金向个人提供福利或者生活补助;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生活困难的个人补助。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上述生活补助是指对生活补助费的支付。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征税一个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困难,其任职单位将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的福利或工会经费向其支付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对按照上述政策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艰苦补助的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单位收到的家庭成员的丧葬费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有关法律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