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意外收入; C.股息收入;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如下:
(1)工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5)稿酬;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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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如下:
(1)第6条第1款修改如下:“工资和薪金收入,扣除1,600元的支出后的月收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中的注释进行相应的修改。
(2)将第8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收入是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是扣缴义务人。如果个人收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数额, ,它应在两个或多个位置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无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形,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扣缴义务书。 ”
公司雇员为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而获得的劳动红利,应根据从“工资和薪金”中获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见国税函[2001] 832号)
从2004年1月20日开始,在商品营销活动中,公司和单位通过培训,座谈会,工作访问等形式,通过豁免差旅和旅游业,为具有出色营销业绩的员工组织了旅游活动。费用对个人实施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支出的全部金额计入营销人员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下列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项目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公司雇员的这种奖励应与当期工资和薪金结合起来,并应按照“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给予其他人员的报酬应视为当期劳动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自由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