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大学生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规定了津贴,遣散费,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支付给干部职工的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结算费用免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支付的清算费用必须纳入工资和预扣个人所得税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费。员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解释有关安置费的文件时,“国家统一条例”是指离退休干部的安置费标准。标准很低。引进人才的结算费是税法颁布后的一项新事物,没有明确规定。
在广州市(非广东省),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之前,将临时参照“高等学校向高等学校收取和免收交费的问题”予以实施。人才”,即: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可以按照合同期限平均(超过10年以实际年为基础,超过10年以10年为基础)。分配计算。“(Suidi Shuifa [2004] 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广州可以继续执行此标准。对于广东其他地区,请咨询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