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一年度的损益调整计提上一年度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未缴但未征收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付和未收税款的50%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税务审计在上一年缴纳税款时缴纳上一年所欠的税款(营业额税和财产税),并支付罚款和滞纳金。在年度结算和缴纳税款时,是否可以在本年度处理因税务审计而欠上一年的税款以减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公司的总收入,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并允许前几年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基于权责发生制,无论其收,付的当期损益均视为当期损益。当前收入和支出;即使当期已收付款,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也不会被视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除本规定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要缴纳上一年度税务审计所欠的税款(营业税和财产税),并支付罚款和滞纳金。不属于本年当期费用的,在本年结算和支付期间不减税,减税。